吉利起诉诺基亚

吉利起诉诺基亚-有驾

作者 : 陆雨

企业专利观察(PRIP)获悉,中国汽车制造商吉利公司已经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诺基亚等三家关联公司提起了诉讼,案号(2025)浙01知民初83号

吉利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原则,确定诺基亚及其附属公司应向吉利及附属公司授予的全球许可条款,涉及2G、3G、 4G、5GWLAN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全球适用的许可费。

回顾双方的专利许可纠纷,始于2025年7月诺基亚的率先起诉。

2025年7月18日,诺基亚率先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方分院和曼海姆地方分院,以及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三地分别起诉吉利侵犯4G等蜂窝通信的标准必要专利专利。

2025年7月22日,德国专利媒体Juve Patent率先公布了这一消息:诺基亚以EP4090075专利向UPC慕尼黑地方分院提出索赔,以EP3799333专利向UPC曼海姆地方分院提起索赔。

2025年8月6日,UPC曼海姆地方分院更新案件信息,披露了诺基亚起诉的除了吉利集团外,还包括吉利旗下三大品牌、领克、路特斯,以及曾经是吉利与戴姆勒合资(后来撤出)的Smart品牌。总计被告数量高达32家,范围涉及了这些品牌在欧洲主要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葡萄牙、丹麦、荷兰等分公司。

从吉利官方公布的集团产业布局和品牌组合来看,目前除了沃尔沃Polestar两个品牌已经加入了汽车专利池Avanci的4G/5G计划之外,其他品牌还未获得蜂窝通信标准专利的授权

吉利起诉诺基亚-有驾

来源:吉利官网(PRIP整理)

对于这起预料之中的诉讼,吉利迅速作出回应,就在外国媒体公布诺基亚已经提诉的当天,2025年7月22日,吉利立即向杭州中院对诺基亚提起了FRAND费率诉讼请求。

吉利认为其与诺基亚的许可谈判过程中,其是善意的被许可人,并尽一切努力确定FRAND费率。包括此次向杭州中院提起的FRAND费率请求,都是吉利希望获得诺基亚专利许可的积极举措。

愿意获得许可的人必须愿意接受任何符合FRAND条件的许可”,这也是德国法院和英国法院所共同认可的标准。因此,吉利试图通过向法院表示愿意接受杭州中院确定的FRAND许可费率,来证明是其愿意接受许可的善意被许可人。

但是吉利认为,诺基亚也在试图通过全球禁令迫使吉利签订过高的专利许可协议,并试图阻止杭州中院确定FRAND许可。

在双方的诉讼进程中,也曾试图推动庭外和解谈判。诺基亚去年10月曾表示,与吉利达成和解似乎完全有可能,但随后诺基亚又表示吉利已经放弃了庭外和解。对比,吉利也进行了反驳,认为基于双方案件情况,不能得出吉利已经放弃庭外和解的结论。

围绕双方的许可纠纷,吉利向UPC法院对诺基亚至少提出了三项主张:一是主张不侵权,二是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三是提出反垄断辩护——提出反垄断法强制许可的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吉利认为诺基亚的报价并未遵循FRAND原则,认为根据慕尼黑地区法院的判例,在确定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时,“应优先”参考可比较的许可,并援引德国法院对FRAND异议的指导原则:

市场主导地位的专利权人可能承担特殊的行为义务,特别是当被告知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明确表示愿意与专利权人签订合理且非歧视性的许可协议时, 但该侵权人无法根据专利权人必须遵守的禁止歧视和妨碍原则向其提供的信息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专利权人可能有义务具体说明其许可条款,以便许可方能够审查许可要求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吉利认为诺基亚在提出FRAND报价时,并未提供相关的可比较许可,直到发起诉讼后三个月才提供。

此外吉利基于现有判例认为,只有那些经过双方平等谈判达成的平衡许可协议,才能作为有效的比较基准。如果被许可方在SEP所有者的经济或政治优势压力下,或因担心被禁止使用而而“屈服”,简单地接受了对方预先规定的条件,则该合同不能作为有效的比较合同。

此外,吉利还认为诺基亚的报价包含违反反垄断法的SEP捆绑销售。吉利认为将许可寻求者所需的专利与许可寻求者不需要的专利(无论是标准必要专利还是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在一起,违反了反垄断法。

这一点根据的是欧委会在《欧盟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中提到的原则:

“根据华为案判决中提及的‘该领域公认的商业惯例’,国家法院也认为,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授予的组合许可符合FRAND原则,前提是该组合仅限于所有SEP。在这种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者可以提供更多专利,包括非标准必要专利,但不能强迫被许可方也接受这些其他专利的许可。 普遍不愿或拒绝提供或接受被许可方所需的所有SEP,可能表明存在恶意。为了使反要约公平、合理且无歧视,反要约必须涉及被许可方所需的所有SEP,而不能仅基于一项或多项单独的专利。”

总体来看,吉利是继诺基亚起诉戴姆勒福特之后,诺基亚在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项目的推进上,对其许可计划是否合理的质疑中,遇到最强劲的一个对手。

虽然诺基亚在本周二宣布又有一家中国汽车制造商与诺基亚签署了双边许可协议,但显然这并不是吉利。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吉利在就所谓FRAND许可费率向UPC法院提供的佐证中,并未采用2024年12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龚炯教授课题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汽车产业分中心联合研究的《汽车行业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研究报告》中所建议的费率数据:

在4G多模车辆方面,中国市场汽车行业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累积许可费应为7.125-16.362元人民币/辆;在5G多模车辆方面,中国市场汽车行业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累积许可费应为8.895-19.840元人民币/辆

而是采用了由Charles River Associates在2025年发布的一份研究,涉及由法院确定的4G/5G总许可费率的研究作为例证,认为移动设备的平均总许可费为9.25美元,而应用在汽车上应采用较低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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