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杨某酒后挪车案(辽宁凤城,2025.4)
案情:杨某在凌晨时分发现袁某某的车辆逆向停在非机动车道堵塞路口,自告奋勇帮忙挪车,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 187.8mg/100ml。
无罪理由:
1.主观上无驾驶出行意图,仅为解决道路堵塞,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上处于凌晨时段,道路行人和车辆稀少,且有警察在场,社会危害性极小;
3.符合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 "短距离挪车可不以犯罪论处" 的规定。
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明确其需接受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紧急避险案(江苏江阴,2025.1)
案情:陈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 223mg/100ml)因妻子突发急病、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驾车送医途中被查获。
无罪理由:
1.符合紧急避险要件,为挽救妻子生命这一重大法益,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公共安全利益;
2.驾驶距离短且处于深夜,未发生事故,未超过必要限度;
3.主观上无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仅有救人动机。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是江苏首例因此类情形撤诉的危险驾驶案。
案例三:赵某操作失误案(云南景洪,2025.7)
案情:赵某驾驶小型汽车驶出停车场时操作不当,冲入对面小吃店致 2 人轻伤,初查涉嫌危险驾驶。
无罪理由:
1.经专业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
2.事故系单纯操作失误,不符合危险驾驶罪要求的 "追逐竞驶" 或 "醉酒驾驶" 等行为类型;
3.主观上仅为过失,无危险驾驶的故意。
公安机关最终未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案例四:王某呼气检测异议案(浙江宁波,2025.3)
案情:王某呼气酒精检测显示 102mg/100ml,但血液检测因样本保存不当失效,无法确认酒精含量。
无罪理由:
1.血液检测作为法定证据被排除,仅有呼气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2.无法排除呼气检测可能存在的误差,证据未达到 "确实、充分" 标准;
3.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得仅凭间接证据定罪。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强调危险驾驶罪需严格审查物证效力。
案例五:张某超标电动车案(山东青岛,2025.5)
案情:张某驾驶超标电动车(时速 25km/h)被认定为 "机动车",因酒精检测 85mg/100ml 被指控危险驾驶。
无罪理由:
1.涉案车辆未被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无法登记上牌,不应认定为 "机动车";
2.张某对车辆属性存在合理认知错误,主观恶性极小;
3.最高法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超标电动车一般不宜按机动车处理。
法院判决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李某毒驾证据不足案(广东深圳,2025.2)
案情:李某被举报毒驾,但尿液检测呈阳性后,其辩称系服用含麻黄碱的感冒药所致。
无罪理由:
1.无法排除药物导致检测阳性的合理怀疑;
2.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吸毒后驾驶的主观明知;
3.未查获毒品,也无证据显示其驾驶时处于精神异常状态。
检察院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周某小区内部行驶案(北京朝阳,2025.6)
案情:周某在封闭小区内醉酒驾驶(120mg/100ml),行驶距离不足 50 米,被物业举报。
无罪理由:
1.小区属于 "单位管辖范围",不向社会开放,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道路";
2.未对公共交通造成威胁,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3.符合《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 规定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法院判决无罪,明确封闭区域驾驶不构成该罪。
案例八:吴某隔夜醉驾案(四川成都,2025.4)
案情:吴某前晚饮酒,次日清晨驾驶时被查获,酒精检测 82mg/100ml,辩称已过代谢期。
无罪理由:
1.驾驶时无醉酒状态的客观表现(如步态平稳、言语清晰);
2.酒精含量刚达阈值,且存在隔夜代谢的合理情形;
3.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仍处于醉酒状态。
检察院结合专家意见,认定缺乏犯罪故意,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九:郑某被迫驾驶案(湖北武汉,2025.1)
案情:郑某被抢劫后,在歹徒胁迫下醉酒驾驶(150mg/100ml)以转移财物,途中被查获。
无罪理由:
1.驾驶行为系受胁迫,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不可抗力";
2.主观上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仅是被迫实施;
3.符合紧急避险中 "保大放小" 的正当化事由。
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具有可责性,判决无罪。
案例十:王某突发疾病案(河南郑州,2025.6)
案情:王某驾驶时突发癫痫,车辆失控撞到护栏,事后检测其服用过抗癫痫药物。
无罪理由:
1.属于突发疾病导致的失控,并非故意或过失危险驾驶;
2.王某定期服药且无驾驶禁忌,对发作无法预见;
3.不符合危险驾驶罪要求的 "追逐竞驶" 或 "醉驾" 等行为类型。
检察院认定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认定规律总结
2025 年案例构建了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的 "四元出罪体系":
1.空间要件:严格界定 "道路" 范围,封闭区域、小区内部等一般排除;
2.主观要件:强调 "明知" 要素,合理认知错误、被胁迫等可排除故意;
3.证据要件:血液检测为核心,单一呼气检测或存在污染的证据不得定罪;
4.情节要件:短距离挪车、紧急避险等情形可适用 "但书" 出罪。
这些案例表明,司法机关正通过精细化解释,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在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与保障公民合理出行权之间寻求平衡,尤其注重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双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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