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现就《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共有巡游出租汽车公司43家,巡游出租汽车7451辆,网约车平台28家,网约车1995辆,出租车司机注册从业人员14318人,呈现了国有、集体和个人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2023年6月,市委主要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坚决把出租汽车行业打造成城市文明的风景线”。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现行管理规范无法完全适应我市需要,亟需制定出台《条例》。
一是理顺行业体制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在出租汽车经营和从业许可、车辆技术标准、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服务要求、监管制度等方面,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具体规范。
二是解决巡游网约业态冲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所在。通过立法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促进网约和巡游融合发展,对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行业多元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提升人民幸福感的重要举措。实现打车价格与出行需求等要素的差异化匹配,提升出租汽车全行业司机收入水平和乘客良好消费体验,需要依法治理,统筹兼顾。
四是打造城市流动名片、展现城市风采的客观要求。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的窗口,通过地方立法,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塑造积极健康的文明新风,督促和监督其守法合规经营,是市民乐行、司机乐业、城市乐居的有力保障。
二、制定过程和依据
2023年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条例》立项协调论证会,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立即组建立法工作专班,确定第三方专家团队,拟定了《条例(初拟稿)》,9-12月,立法专班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成立调研起草组集中研讨,先后对文本进行了五轮集中通稿。12月28日,制定《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2024年1月8日,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向社会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42条。调研起草组于2月20日第六轮通稿对征求的意见逐一讨论,又于2月28日赴迁安、丰润调研后再次修改完善。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调研组赴汕头、广州和温州进行学习考察。4月26日,市政府16届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议案。5月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在进一步赴县区调研、征求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经6月20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6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条例(草案)》。因《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如期出台,网约车尚未实现合规化运营,经8月30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条例(草案)》延期审议。
2025年10月1日,《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网约车实现合规化运营,立法条件已经成熟。12月,经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重新启动了该立法项目。2026年1-4月,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多次认真修改完善。4月中旬,赴西安、湖州和宁波进行学习考察,经4月20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4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三审了《条例(草案)》。5月中旬,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对网约车聚合平台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论证会,赴唐山站、唐山北站、相关网约车服务网点和丰润区、丰南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6月中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经6月15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修改稿)》。6月2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四审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条例》制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号)等部门规章和文件精神,学习借鉴了西安、湖州、宁波、广州、温州、成都、青岛等地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制定坚持精细化、有特色、可操作,遵循以人为本、法制统一、问题导向和守正创新的思路。《条例》共7章50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亮点:
(一)共谋绿色发展低碳出行。2021年,唐山市制定了出租汽车新能源更新方案,目前我市已完成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2916辆。巩固我市改革成果,分别从管理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角度对新能源出租车的推广应用作出明确规定。
(二)促进巡游、网约融合发展。采用统一调整与分别规定的方式,在经营者义务、驾驶员资格、驾驶员权利和义务、数据化监管、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定;在经营权、经营许可、营运车辆、退出机制、运价调节等方面进行了分别规定,实行两证互认,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
(三)完善经营许可、规范经营服务。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破除地域、户籍壁垒,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进一步优化网约车运输证办理条件。规定网约车经营企业在经营许可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明确了需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报告、通告、公告义务,并对巡游车、网约车经营权和许可证收回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承担的核验登记、信息公示、首问负责、公平竞争、数据安全、赔偿责任等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开展风险监测研判、重大事项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违法犯罪记录定期移送等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细化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公开和考核结果运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刚性约束。
(五)落实企业主体社会责任。遇有抢险救灾、应急疏散、突发公共事件、国防动员、战略物资运送等情况,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应急管理和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疏运任务。强化正向激励,规定了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