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罪名之一。有人从另一视角设问:“酒驾营运车辆怎么处罚?”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区分酒驾与醉驾的情况下,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无论是酒后驾车还是醉酒驾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均为其共有的处罚种类之一。其中,酒驾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驾则是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二,在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领域,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辆的行为,则通常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为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三,在涉及财产的处罚方面,对于酒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五千元罚款;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性机动车辆的行为,则通常并处罚金二千元。
关于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界定,目前主要依据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作为区分标准。具体而言,当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20毫克/100毫升且<80毫克/100毫升”时,该驾驶行为被界定为饮酒驾驶;若血液酒精浓度“≥80毫克/100毫升”,则被认定为醉酒驾驶。
在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不将其视为饮酒驾驶。然而,国家与社会应当深入探讨危险驾驶罪的本质属性。例如,于多数国家或地区,醉酒驾驶的前置条件之一包含进行清醒测试;进行酒杯测试的结果进一步揭示了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理论框架下的性质,即所谓的不能犯。
探讨此问题可能涉及较为复杂的理论框架。以我国台湾省为例,在刑法学界,学者们普遍认同醉驾行为构成不能犯,而大陆的学者则倾向于将其归类为抽象行为犯。鉴于两岸汉语语境的相似性,不妨进行对比分析以阐明这一差异。
台湾省“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具体规定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点零五以上。
二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 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术界普遍认同,或主流观点倾向于将该罪名定性为“不能安全驾驶罪”。其依据在于,尽管上述三款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以句号分隔,但它们均处于同一法律语境之中,即构成同一罪名的客观行为应当进行一致性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用四项规定了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并以分号分隔,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大陆学术界,普遍观点认为上述四项独立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可归类为具体危险犯,而第二项和第三项则属于抽象危险犯。这种区分的依据在于,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使用了“情节恶劣的”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等明确的危险性描述,而第二项和第三项则没有类似的“后缀”。
鉴于两岸汉语语境的相似性,有人或许追问,为何学者们对于某些问题的认识存在显著差异?从语文教育层面分析,可能大陆学者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尚显不足,例如,对偶的事物应当具备同等性;从法律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规定抽象的危险犯,例如,第十三条存在“但书”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两高”界定为危险驾驶罪,但依据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司法工作者不应将本罪视为抽象危险犯。此外,本法的条文识别更为明确,例如,使用分号进行分隔便是提示司法人员作等同性解释。
尽管上述比较可能被多数人视为不妥,但基于两岸必将实现统一的共识,且在相似或相同的语境下,从学术角度审视,进行适当的比较分析具有必要性。至关重要的是,两岸共享同源的大陆法系传统,这一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
就“酒驾营运车辆怎么处罚”的话题而言,国家或许已开启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程序。具体怎样处罚还需根据修订的内容确定,但可以肯定认为,近几年的法律修订,或者新颁布的法律越来越切合民生的需要。
关于“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罚措施”议题,我国可能已经启动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程序。具体的处罚细则尚待修订内容的明确,然而可以确信的是,近年来的法律修订工作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正日益贴近民众的实际需求,例如,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已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进行区分。
鉴于观察视角的差异,上述结论或许与主流观点存在分歧,甚至出现对立。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或公开批评与指正。
下期预告:后续内容或将深入探讨“律师称我国刑法尚无拐卖男性罪名”所涉及的买卖人口罪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在此,感谢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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