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海口的李先生跟咱们记者反映,他在海口秀英某汽车城一家叫BC CAR的二手车店卖了一辆宝马X3,不过老板周某不光在签了买卖合同后没把尾款结清,还在签合同之前就用这辆车抵偿个人债务,导致原车主“车钱两空”。
一男的卖了辆宝马X3,尾款还没结清,结果老板把车拿去抵债了。
李先生回忆说,去年12月9号,他把自己那辆宝马X3放在海口秀英某汽车城的BC CAR二手车店准备卖掉。那会儿,车行老板周某说想收购,不过他提出的价格太低了,李先生没答应。周某就说寄卖会稍微贵一点,于是他们商量定在大概29万元左右的价格进行寄卖。
几天之后,周某找借口说车价“掉了”,劝李先生把价格压低一点。他还说大概26万多一点,李先生就回应说再试试挂着卖,要是不行就把车开回去。到了12月20日,周某又把卖价提到了28万元。
碰巧这时候,李先生的朋友陈先生也打算卖掉自己的保时捷718。在周某的怂恿下,两人于12月25日一块跟周某签了份《二手机动车买卖协议》,把两辆车一起写进合同里卖。李先生出具的买卖协议上写着,两辆车的总价是65.3万元,合同的卖方是陈先生签的。
合同一签完,周某马上就汇了20万元到我朋友的账户,但剩下的45.3万元尾款一直没到手。李先生跟记者说,那时候周某的解释是因为“贷款过桥”等各种原因,要等到元旦过后才能把钱转过来。
可是,约定的付款时间一次又一次被拖延。被推迟了三回后,李先生开始起疑,要求周某到公司来面对面谈谈。这次见面中,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被揭了出来:“他说车已经卖掉了,发到外地去了。”李先生说,知道这个情况后,他立马报警。后续调查发现,其实早在12月18日,也就是他们签合同之前,周某已经用他的宝马X3来偿还个人债务了。
李先生说,之后他在某个网络平台把这事发了出来,还联系上了把车开走的人——来自浙江的王先生。他告诉我,整个过程他都讲得清清楚楚,原来是周某主动把车抵给他的。
李先生告诉记者,1月21日,周某给他和陈先生开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因为本人收购了陈先生的两辆二手机动车,至今还欠着453000元没有还,承诺在2026年3月31日前还清。如果逾期未还,每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向陈先生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为止,还要承担陈先生为了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函担保费和保全费。”
记者打过去问陈先生,他说事情大致就像李先生说的那样,现在他已经拿到20万元钱了,但剩下的45.3万还没到手,而且他那辆保时捷718也已经过户给别人了。
记者走访发现,汽车城的物业表示,那家车行去年12月份就关门停业了。
3月8日,记者来到海口秀英某汽车城的BC CAR二手车行进行走访,看到门口紧紧关着,店内没有一个人在。大约等了20分钟后,两名男子走过来开门进店。
其中一位男子对记者说,他以前是这家车行的中介,店里有一些个人东西需要取走。“我不太清楚周某和李先生之间的事情,这个门店已经关了挺长一段时间了。”
另一位叫吴先生的男子说,他是汽车城的物业工作人员。“这家店从去年12月份就停业了,老板还欠着物业费。”
接着,记者找到了浙江的王先生,他也确认了李先生的话。王先生提到,他和周某之间有债务上的问题,周某大概欠了他50万元左右。
去年12月,我从浙江奔海口,跟周某一开始说好,到海口后他就会把钱还给我。可我到海口好几天了,他也丝毫不见动静,一拖再拖。王先生说到这儿,还提到12月18日,他又去找周某讨债,但没想到,被告知没果。他还发现,周某店里停着一辆宝马X3。
我曾说过要把那辆宝马X3开走,他也没拦我。那时候我根本不知道这车是李先生的,车钥匙就在桌上。我把车开走以后,打算先筹点钱,等钱筹到位了再还给周某。
我还问过周某要不要这辆车,要不要我就把车过户给他。王先生说,后来还是周某主动把过户的资料发了过来。他把过户文件递交给我后,我觉得他应该是愿意把这辆车抵给我了。12月30日,王先生把宝马X3转到了自己名下,然后以25.5万元卖出,把之前双方商定的26.5万元债务抵掉了。
他们虚构了4S店的车辆信息,骗取了王先生14.5万元。
王先生跟记者说,这次来海口,除了搞定宝马X3的事情,还因为他也是周某另一桩涉嫌诈骗案的受害者。
王先生告诉记者,周某曾编造一个车源的谎话。“他说海口保时捷4S店里有一辆事故车要出,价格大概在14.5万元左右。”听得稀里糊涂的他,就把买车的钱打了过去。周某还说,得先经过领导审批,换一换配件,要等差不多7天时间。
到了约定的那天,王先生等不着车,心里可就打起了鼓,于是他立马打电话到海口保时捷4S店确认情况。“我问他们是不是收到了周某那边的购车款,他说根本没收到一分钱。”这下他才明白自己上当了。
3月9日下午,记者拿着李先生提供的号码,试图跟周某联系。第一次打过去,电话打不通;第二次打的时候,对方回复后没说话就挂断了。之后记者又拨了几次,都没人接。
李先生跟记者说明说,现在基本联系不上周某,微信也被对方拉黑了。
咱们打听到的消息是,李先生和王先生都去派出所报了案。
律师说法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鹏律师指出,民事主体基于自身真实意愿签订的买卖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买卖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者,案涉车辆属于动产,在双方达成买卖共识的基础上,完成交付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结合本案,陈、李二人与周某签了车辆买卖合同,车辆也交付给了周某,车辆的所有权已经由陈、李二人转到周某名下。同时,周某还得继续按照合同支付尾款,否则就算违约,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所有权转到周某手里了,他有权处理车辆,至于他这个处分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行为。
要是陈、李二人同意了周某出具的欠条,那么周某答应的还款期限还没到,他目前还没付尾款,擅自没有造成违约的法律后果,应该不能算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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