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北三省,不少车主心里憋着一股气:想给车加一箱普通汽油,几乎成了奢望。加油站全换成乙醇汽油,卖纯汽油会被罚,大家连选择的机会都没有。
推广乙醇汽油这件事本身没错,节能、环保,我们都支持。但用行政命令一刀切,直接封死其他油种的销售通道,这合不合法?能不能在法律条文里找到车主反对的依据?答案其实很直接。
所谓“封闭销售”,就是地方自己定规矩,只保留乙醇汽油这一种,其他油品一律禁止流通,连经营者想多备一种油都不行。销售纯汽油的,加油站可能面临关停或者罚款,消费者的选择权等于被彻底剥夺。
问题是,乙醇汽油并不是十全十美。老车主都懂,它确实容易出现续航缩短、油耗升高、冬天车辆启动偶尔“喘气”的情况,还有分层风险。至于油路磨损这一块,虽然厂商说没事,但真用过几年的人心里都打鼓。
而这种封闭模式,很明显撞上了国家几部法律的“红线”。
先看《反垄断法》。第九条里明说,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去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第三十九条直接禁止限定单位或个人只能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第四十五条要求不得制定排除竞争的规定。用文件硬性消灭纯汽油市场,只留下乙醇汽油,这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既干预了加油站自主经营,也破坏了市场平衡。
再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车主作为消费者,至少有三项核心权利:第一是知情权,你有权知道乙醇汽油真实的能耗、适用范围、限制条件等,但现实中很多地方并没有醒目告知;第二是自主选择权,有权决定买还是不买、买哪种油,但强制只能加乙醇汽油,等于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剥夺行为;第三是公平交易权,油品单一、价格缺乏竞争、质量无对比选择,显然跟“公平”二字沾不上边。
法律原则很简单,推广可以,但不能变成逼迫;引导没问题,但不能堵死所有出口。
更硬核的还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4月15日开始实施,把“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商品”直接写进了禁止清单,还要求行政垄断必须整改。
地方层面呢?辽宁、吉林、黑龙江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章来支撑封闭式销售,比如《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等。这些是政策落地的形式依据,也是地方主管部门辩解的理由,“我们有章可循”。
但《立法法》写得更清楚: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如果地方规定与国家法律冲突,就得修改或废止。国家的法律一再强调保障竞争、保护选择权,而地方规章却直接禁止纯汽油,这就属于下位法违背上位法。
事实上,国家层面的文件从来都是“推广、鼓励、引导”车用乙醇汽油,从未授权“全面封闭”。全国大部分省份,包括人口、车辆密度更高的地区,都是双轨模式,纯汽油、乙醇汽油并行销售,车主自己选。这才是合法又合情的做法。
那么,诉求很明白:
恢复双轨供应;停止禁止纯汽油的“一刀切”措施;让车主重新拥有选择的权利;同时依法纠正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政策。推广和环保没问题,但不能用侵权和剥夺来“达成目标”。
有车的人都清楚,车辆保养成本、用车支出都是自己承担。想想冬天早晨站在加油站里,闻到那股带着微甜味又混着轻微刺激性的汽油味,却知道根本没得挑,只能被动接受,那种无力感真让人窝火。
如果能恢复双轨销售,不仅能让车主按需求加油,市场竞争也会逼着两种油品在性能和价格上都有所提升。这对消费者、对加油站、对整个市场,都是好事。
很多车主私下都会抱怨:“不是非要排斥乙醇汽油,只是想有个选择。”这种情绪不是抵触环保,而是希望环保措施和用户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是长远规划。但任何公共政策,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运行。如果政策执行方式走偏,甚至与现行法律冲突,那就应该停下来纠正,而不是一味坚持。
法律已经把边界划出来了:行政权不能滥用,竞争不能人为破坏,消费者的知情和选择权不能剥夺,下位法更不能凌驾于上位法之上。
车主们心里想得很明白:推行新燃料可以,支持环保可以,但选什么油这件事,最好还是由自己说了算。你觉得,如果恢复“纯汽油+乙醇汽油”双轨并进,市场和车主之间,会不会都能松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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