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女子想买保时捷,签完合同、付了定金。准备提车时才发现这辆车的出厂日期已经是9个月前。她担心零部件会因为放置时间太久而老化,认为这是库存车。
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4S店则回应称他们看的是到店日期,不看出厂日期,认定这辆车并非库存车。并按合同催促她付首付款并办理提车手续。
女子没有回应,4S店只好把车另行出售。并拒绝退还定金。女子仍坚持退订并要求返还2万元。据1818黄金眼报道,罗女士一直盼着买辆保时捷迈凯。
尤其喜欢红黑相间的内饰。为此她和杭州某保时捷中心的销售反复沟通,希望能尽快把心爱的车开回家。去年10月29日,销售人员告诉罗女士。她定制的车已经到店。
罗女士兴冲冲赶到4S店,一眼就看中了那辆白色车身、配波尔多红真皮内饰的迈凯逐梦版。完全符合她的预期。她当场签了汽车定制购买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
合同显示,这辆保时捷售价541809元,预计交付时间是去年11月30日前,但按惯例,提车往往只需两三天。不必等到月底。
几天后,罗女士去店里验车,无意中看到车辆出厂日期是去年2月。算下来从出厂到现在已有9个月。放了大半年的车,零部件难免有老化风险?这不就是库存车吗?
为什么还当作新车卖给我?越想越不安,罗女士现场皱起眉头。对这辆车的好感瞬间减少了。她赶紧找销售反映,表示以库存车为由拒绝提车。
谁知销售很淡然地说:没关系的,我们保时捷看的是到店日期,不看出厂日期,这车是8月25号才到店的。不属于库存车。罗女士半信半疑回了家,把这件事告诉了朋友们。
朋友们一听纷纷劝她:放了9个月肯定算库存车,轮胎、电瓶这些东西放久了容易出问题。别买亏了。听了朋友们的话,罗女士更坚决要退车了。
她觉得花几十万买新车,不能买一辆放了大半年的车。她马上在微信上联系销售,明确表示这是库存车,不要了。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
销售却反驳说,她和店里对“库存车”的定义不一样?还反问她:您觉得几个月算合适呢?罗女士气不打一处来,气愤地说:我宁愿买辆开了几千公里的二手车。
也不要这辆放了9个月的新车。双方僵持不下,罗女士始终不肯支付首付款。也拒绝提车。4S店态度很强硬,向罗女士发出新车交付通知书。
要求她在11月14日前办理交车手续。
四天后,店里又发来提车催告函,要求她务必在11月21日前付款提车,否则将视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4S店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出售车辆。且定金不予退还。
罗女士没有理会这些通知,仍旧坚持要退定金。不久后,这辆保时捷被4S店转卖给了别人。得知消息后,罗女士更加着急,找到4S店要求说法:既然你们把车卖了。
那2万元定金必须退给我。4S店销售部经理则表示不同意见,他解释说店里完全按照合同履行。没有问题。
销售经理怀疑罗女士可能是反悔了,想换车型或对配置、优惠不满才找借口。经理还提出,如果罗女士还想在店里买车,他们可以向集团申请。把这2万元定金继续保留用于购车。
但罗女士不为所动,坚持要退定金。双方协商无果,罗女士表示如果谈不拢。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车辆出厂日期是影响购车决策的重要信息,出厂已达9个月的情况接近行业内通常认为的库存车参考标准。
但4S店在罗女士签合同前并未主动告知出厂日期,反而以“只看到店日期”的说法规避披露义务,导致罗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约。她的知情权因此受到影响。
4S店这种做法违反了经营者应当如实披露商品关键信息的法定义务,不能用内部标准来抵触法定告知义务。
如果罗女士能举证证明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信息足以影响她的购车决策。她可以主张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法院认定4S店未充分披露出厂日期构成违约,且该违约直接导致罗女士拒绝提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罗女士的拒提行为可视为合理抗辩。
这样一来,罗女士就不属于无故违约。4S店无权以“交付定金一方违约不能返还定金”为由拒绝返还。
相反,如果4S店已充分告知出厂日期,且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罗女士仅凭主观认为是库存车而拒提,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定金不予返还的后果。
因此,4S店在信息披露上的瑕疵直接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罗女士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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