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 HR 会遇到同类用工风险:企业连续两年向员工发放年终奖,第三年因经营问题不再发放,员工提起仲裁、诉讼,要求企业按往年标准补发年终奖。云南的二审劳动案件,对该争议作出明确判决。
案件概况
陈某 2016 年 7 月入职,劳动合同多次续签,2024 年 3 月主动辞职,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陈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 2021、2022 年公司发放年终奖,主张年终奖属于固定工资,要求支付 2023 年度年终奖 25000 元。
公司答辩:劳动合同及内部制度无年终奖书面约定;往年年终奖属于经营绩效奖励,并非固定薪酬;员工离职文件已确认全部薪资福利结清,双方无争议。
法院裁判要点
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发放的奖金,法律没有强制企业发放年终奖。企业可结合经营状况、员工绩效考核,自主确定奖金发放条件、范围、标准。
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要举证存在书面约定、制度规定或者具备约束力的固定发放惯例。仅两年发放记录,奖金金额浮动,不足以形成法律强制的发放惯例。
员工自愿签署离职结算文件,确认薪资奖金全部结清,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员工事后再主张年终奖,法院不予支持。
HR 实务操作建议
在劳动合同、员工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性质、发放前提、考核规则,约定离职人员不享有当年年终奖,从源头减少争议。
年终奖金额建议随年度经营、绩效浮动,避免长期固定金额发放,降低被认定为固定工资的法律风险。
规范离职文书,离职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增加薪资、奖金、福利全部结清,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