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感谢关注连确,这是我们的第500篇原创内容。
近期,围绕保险事故车的问题又涌现出不少新情况。有整车厂售后部门的领导,正苦心思索如何向高层汇报短期内解决保险公司事故车送修量不足和定损金额折扣的问题;也有经销商集团的事故车主管前来咨询,面对事故车产值严重下滑的局面,是否有提升方案可供参考?
最近,汽车服务世界和AC汽车两大汽车后市场自媒体,先后发文关注了贵州的一起事件:汽车维修厂主动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维权谈判。以事故车维修为生的从业者们,正逐渐成为保险事故车纠纷中不甘心却又无奈的“受气包”。那么,仅凭客户签字画押的《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就能与保险公司“掰一掰手腕”吗?
本文核心观点是:车险理赔乱象背后是利益纠葛,保险公司“霸道”但是否违法需要具体论证。修理厂“维权”很难从现有逻辑链条上得到支持。
我们一直以来都认为:要么有实力让对手疼,要么就干脆丢掉幻想。资源不足维持原有模式,转型的过程必然会让价值贡献不足的玩家经历惨痛。当然,先手播种并勇于创新的玩家,也是摆脱旧模式拥抱新模式的莫大机遇。
事故理赔纠纷
成了村妇吵架
不好意思,并没有歧视村妇的意思,如此说来是为了强调各说各有理的局面而已。
贵州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事故专委会负责人在“汽车服务世界”文章中罗列的保司“罪状”有:
● 保险公司要求车主前往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定损和修理
● 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直供,要不然也不行
● 在不选择保险公司的指定维修单位之后,他们的定损机制太慢了
● 两张维修清单的费用相加总计12965元,保司并不认可这个价格,协商报价6900元
上述问题在当事方去保司“维权”现场,又被总结成了两点核心问题:
一是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单位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是保险公司不支持修理厂使用原厂件,而且配件要用直供体系。
文章的最后也提到了“保费换送修”问题:“如果修理厂购买保费,换取维修资源,为了覆盖购买保费的成本,最终的维修质量能够得到保障吗?”
斗胆翻译下“维权”诉求,似乎可以理解为如下三点:保险公司不能指定维修单位、保险公司要支持修理厂使用“原厂件”,保险公司不能要求修理厂用保费换取维修资源。
这样的想法合情,但是不得不说,有些过于理想化,甚至天真了!
如若读者你是保险公司现场参与接待“维权”的人士且现场开启了直播,肯定是慎之又慎不敢轻言表态的。但是心里想的一定是:凭啥?
客户买了我的车险,赔偿方式自然是“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视角同仁们看来,维修厂既不是赔偿方式的当事方,他们的维权只不过是对于保险公司没有照单全收他们的维修结算单价格而已。既不是4S店能有新车保费贡献,也并非原厂授权维修机构,仅凭自己在维修单上打印出“原厂”二字,就能证明是原厂了吗?
至于指定维修单位,不能用“原厂件”,但凡内控管理规范的保司,是决然不敢直接跟车主说出这样的话的!不过保险公司对修理厂说倒是很有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目的只有一个:把赔款金额压下来。至于投诉维权?不用怕,维修厂根本都不是理赔的当事方!
好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保险事故车是资源属性的生意
不是生意属性
这段话转录自朋友圈,简单又精辟。
保险事故车,是资源属性的生意。没有资源,哪里有好谈的生意?
还是有很多传统汽车厂商的领导们,特别是售后条线的同仁们,总是会有些执念的问:短期内怎么才能“搞定”保险公司送修100%,定损别打折?
听闻此言,呵呵以对。这话要是放在10年前,绝对没问题。但是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很多原本是合理的条件,发生着巨大改变,比如:
1)增量市场的红利越来越微薄了;
2)20年9月后开始的综改,降价提质增效让保险公司的车险盈利模式变了;
3)新能源车的井喷增长,使得油车的承保利润需要填补新能源车的“窟窿“;
承受压力,保险行业一方面压低车险的业务占比,另外一方面则是竭尽所能的控制赔付,美其名曰:风险减量。如何减量,大致离不开如下几种路数:
1)基于保费产能贡献和效益险种情况,匹配事故车送修资源。对于销量下跌趋势的厂商和经销商来说,自己体会;
2)引导非新车客户脱离4S渠道续保和维修事故车,保司引导自己保单客户,并非违法违规;
3)严控事故维修定损理赔成本,零配件尽可能低成本,工时费尽可能打折。从理赔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才是甲方。
(包含4S在内的)修理厂的尴尬之处在于,明明不在车主事故出险与保司纠葛的角色中,但又恰恰自己的维修产值需要保险公司来买单。
如同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和去医院治病然后找保险公司报销,这是原本背靠背的生意,却因为过往的保费换送修逻辑,被纠缠在一起。步入存量博弈时代,艰难转型当然要承受痛苦。痛苦的不仅是修理厂,保险公司也一样,只不过理赔主动权,在保险公司手里。
谈判是需要筹码的,这筹码明显不是修车厂口中的“不公平、太奇葩”!
指望有了标注logo和打上“原厂”字样的结算单(AC汽车文中还特意讨论了结算单的不专业),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原厂价格买单,这是幻想。
客观来说,维权方的论证,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维权
维修商们需要“上上课”
如何跟保险公司维权,从贵州这一修理厂讨伐保险公司的主张中,至少看到了四处不专业的情况:
1)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单位的行为,不合理也不合法。合理没有标准,合法倒可以推敲。文中说“如果车主选择非合作单位,保险公司就不直赔到修理厂,这就需要车主全权委托,或者签署直赔协议,本质上就是想把车主导向与自己合作的门店。”相信这样的处理逻辑,是保险公司专业的法务和合规团队推敲过无数遍的,明显违法的协议肯定不会直接出现。
当前,车险行业统一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部分这样表述: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协商确定维修机构,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两方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被保险人单方的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自然不能够是把“推荐”的维修机构强制客户的,但保险公司也不会“笨”到留给客户必须到指定维修机构的证据。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有限定客户维修机构的情况,那需要车主拿到真凭实据。那么拨打12378(不知道电话是啥的去问AI)投诉,再不行帮助客户状告保司都稳赢!
向修理机构推送维修的行为是否违法,也需要被保险人视角举证。同时,也很容易陷入一个悖论:保险公司向其“指定”的修理机构推送违法,那与案例中的维修厂合作了,向其推送是否也违法?
至于维修商们喊保险公司不合理不道德,其实说的是凭啥不让客户来我这里修车……
2)保险公司不支持修理厂使用原厂件,而且配件要用直供体系。相信这样的说法是一线操作中一定会存在,但绝不可能会出现有保险公司白纸黑字敢输出给车主的。那么问题就变成了保险公司控制成本的说辞而已,它们想做的无非就是少赔钱,但是总的找个说辞吧!配件直供就是其一(供应链上有利益自然而然)。这里是否违法,有个关键点是被保险人是否知情并同意。如果是,那修理厂其实无话可说。如果不是,那也需要客户去监管部门投诉保司。
3)维修企业作为维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这一责任义务具有强制性与不可转移性。这一段援引了《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及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前后逻辑有些可笑。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如果保险公司作为定作人,修理厂作为承揽人,那恰恰说明保险公司可以按约定向修理厂提供配件材料。前提是双方按照约定,承揽人的责任是检验是否符合约定并不得擅自更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0)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前者强调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的主体责任,后者明确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还特别提到了拖修方可以使用同质配件,并且需要将各类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机动车维修方不可辩解的具有车辆维修的质量主体责任,但是这并不是等同于法律赋予了其在修理方面能全权决定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相反,法律规定了修理方需要遵照法律和拖修方的约定,并且取得用户的明确选择。
对于修理方来说,需要承担的是与托修方就配件、价格等达成一致之后实施的维修过程和结果的质量责任。当然,它有权利按照法律要求对材料进行检验是否与约定一致,或者是拒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上述法律框架下,修理商能与保险公司沟通的是保险公司“直供”配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以及是否为假冒伪劣配件。至于直供配件是否合理,这是个商务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直接根据上述条文,得出“无论配件来源是车主自带或保险供货,均需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定责任”的说法,存在扩大责任嫌疑,是不严谨的。
简单说,如果车主同意了自带配件或者保险公司供货(这是法律允许的),那对于维修方来说,其承担的并不是全部维修责任,把维修施工责任扩大为了配件责任。当然,如果事前检验发现配件有质量问题或者假冒伪劣,那也得需要客户知情并同意。如果没有发现配件问题并且取得拖修方确认,那的确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了!
4)保险公司的所谓报价系统无法律依据,其报价行为是违法的。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当然不会有法律依据,也不会有法律去规定。但是配件直供和报价行为是否一定构成了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这很难被举证。一方面车险条款关于理赔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里的第三方需要双方共同认可且有评估资质,但就后者来说就不是修理厂。
案例特别提到:这批维权的维修企业系统性地提出了三大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在定损的时倾向于使用副厂件而不是原厂件;二是工时费低下,缺乏统一标准;三是时效性低。
这些看似是问题,其实是真正问题的结果表象。问题是什么?问题是不愿意以牺牲自身承保盈利而严控成本。
保险条款里写的“实际修复费用”,指的是“实际修复费用”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的修复费用。而在实际中,往往被曲解为了是保险公司和维修方的价格博弈。
它们两方中一方的利润,恰恰对另一方是成本。没有增量贡献,只剩零和博弈。
案例中说,“我们是非合作单位,打款不能直接给我们,不支持我们用原厂件,导致车辆无法定损,我们的资金链断裂,交车延迟,最终损害的还是车主的利益。” 这是客观事实,但是说这些违法,很难有真凭实据被举证。
如果修理厂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是生意,是交易,那也总得双方各取所需。更何况,保险公司就是明白了,不想和一些修理厂做生意。
修理厂可以维权,但是看完此文,先好好补补课。自身理由需要站得住脚,生意不是慈善,哀怨换不来同情!
车主、保险公司与维修商的
三方关系怎么界定?
说了半天,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与车主车辆维修涉及到的三方关系如何界定呢?这要从车险理赔的两种方式说起。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包含有如下表述: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定义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两种可选方式。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必须用那种,而是要求“按照约定”。相关实践及研究梳理指出,通常保险合同也一定的理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赔付、实物赔付和豁免保费。再车险中,通常涉及到前两种,它们的区别是一个给与被保险人现金,另一个是采购维修服务。
资料来源:李召宽《实物赔付模式下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车险行业实践中实物赔付方式的落地,由保险公司一方面与合作维修机构签署《保险事故车辆维修采购服务协议》 另一方面与被保险人签署《实物赔付确认书》,在维修机构完成车辆修理后,向保险公司开具开具车辆维修劳务采购增值税发票后,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赔款。
实物赔付的方式更受保险公司喜欢,是因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第十一条: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物赔付场景下,在保险公司与客户协商确认、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下,那么的确保险公司通过其有采购协议的维修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实物赔付的。此时保险公司、修理商、修理机构是三方构成了车辆维修的定作-承揽-受益人关系。如果某修理商维修车辆不合格,属于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不到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金赔付场景下,保险公司将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但保险公司与修理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和债务关系。客户作为双重消费者,需要分别与保险公司达成车险理赔协议和与维修商达成车辆维修协议。保险公司只需与客户达成赔付金额的协议,不需要对维修价格和维修质量承担违约责任。
资源归资源,生意归生意
客户去哪里买保险,是保费资源。客户去哪里修事故车,是事故车资源。两者本是独立的生意。如同买健康险和去哪家医院就医。
汽车行业的增量红利,让两者纠葛在一起。客户原本是人,被资本“做局”,成为了保险公司和“车商”相爱相杀的“筹码”。
嘴上都是喊着损害车主利益,问题是都在损害车主利益:
为了提高保费规模,车主被“引导”保足保全,为“效益险种”买单!
为了获得事故线索,车主保单背后被标注上了“推荐送修码"!
为了降低赔付成本,车主被推荐前往“合作修理厂”;
为了最大化维修利润,车主维修被使用各种“同质件”“拆车件”“翻新件”……
如果过去几十年线下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给了各方主体赚取中间差的时代红利,客户成为了保费换送修的“资源”。但客户的觉醒只是个时间问题:客户可以不懂,但不会一直傻。
在线化、新能源、智能网联正在成为改变原有资源属性生意的三大典型变量:
在线化,让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购买保险的公司和渠道;
新能源,让保险公司在送修和定损端的话语权被颠覆;
智能网联,让事故车资源的出险率和定损金额被重构;
谁会在保险事故车的纠葛中获得更大主动权,取决于客户倾向于站在谁的一方。觉醒的客户会选择在什么渠道买哪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更有性价比,感性的客户会在原厂维修和非原厂维修做出选择。
既然买保险的时候没有指定专修厂,那客户理所当然有理由主张自己更认可的维修机构。
新能源厂商,上线购买保险、一键报案的一站式闭环,并且在维修技术和配件上进行了“保护”,再加上“保险服务包”“用车管家”“服务预约”等立体化运营方式,逐步构建起了车主保险服务的闭环体系。保险公司当然很头疼,但至少,保费换送修的规则被挑战甚至颠覆了!当然新能源承保亏损,保险公司谋求用更多事故车资源换取保费的动机大大降低,也客观上助推了资源属性生意的式微。
对于传统厂商或者修理厂来说,更多听的是怎么办的哀怨,或者是怎么打的焦躁,只想改变别人而非反求诸己。要知道恰巧是他们自己的往日“神操作”,埋下了今日之病根:新车强制高保费车险,自毁信任;旧车依赖保司送资源,缺少触点;配件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原厂不保真。
能满足保险公司资源诉求的,当然还可以维持。前提是销量别跌!不愿意“购买保费,换取维修资源”的,也别苦情。不患没生意,患何以立!
资源不足,总归会回归生意模式的。不想被保险公司“欺负”或者是不想被修理厂“欺诈”的办法有很多,正道是让客户跟你站在一起,可以是技术、可以是场景、也可以是单纯的被信任。
抱怨收成少很容易,难的是想想在播种的季节都做过什么!
参考资料:
《1.3万维修费保司仅赔6900:修理厂提供详细工时清单,为何反陷“不专业”争议?》
《突发!多家修理厂上门维权保险公司:维修费用1.2万、定损只有4000元,理赔款拖欠至今…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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