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2025新国标

电动自行车2025新国标-有驾
电动自行车2025新国标-有驾

2025年电动自行车又出了新国标,有何修改、有何影响?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阅读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条文,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原文。

一、实施情况

2025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已于2024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

相关标准共有三代,此为第三代,取代第二代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而第二代在2019年4月15日实施时取代第一代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文件仅为国家强制性标准(GB),并非法律法规,但仍然会对生产领域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

二、主要修改

相比于第二代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三代主要有如下修改。

(一)允许生产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助力与电驱动的区别。

电助力(原先称为“电助动”),依靠人力踩踏和电力辅助协同工作,通俗理解就是还得人费力,电动只是起到省力的作用;而电驱动,则完全依赖电动机提供动力,不依靠人力踩踏。

1、仅电驱动的电动自行车可不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此前的电动自行车均强制要求安装包括脚踏板在内的脚踏骑行装置,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电助力与电驱动功能,擅自拆除脚踏骑行装置属于违法改装。2025新国标允许电动自行车可以仅靠电驱动,不再强制要求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4.1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6.1.4 脚踏骑行功能

6.1.4.1 脚踏骑行要求

可使用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具有脚踏动力装置;……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可设置脚踏骑行装置,也可不设置脚踏骑行装置。如设置,则应满足上述a)~d)的要求。

2、放宽仅电助力的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

如不再严格要求仅电助力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高度、前后轮中心距限值、车速提示音、前后灯等,相关规范更多作用于电驱动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6.1.5 尺寸限值

6.1.5.1 尺寸限值要求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整车高度(除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后视镜及后视镜连接杆外)小于或等于40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高度、前后轮中心距限值要求不适用。

6.1.7 车速提示音

6.1.7.1 车速提示音要求

仅具有电驱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应有车速提示音,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行驶车速达到22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b)提示音声压级范围为52dB(A)~65dB(A)。

6.2.3.2 照明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近光灯)和后灯,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不适用。前灯(近光灯)和后灯应分别符合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仅具有电助力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如安装前灯(近光灯)或后灯,也应分别满足GB/T31887.1—2019中4.5、4.3的要求。

(二)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的生产要求。

1、提高部分情况下的刹车性能要求

以湿态、速度16km/h、同时使用前后车闸情况下的最大校正制动距离为例,从原先的9m修改为5m,意味着对刹车(制动)性能的要求提高了。

2、提高防火阻燃性能要求

如更改了材料阻燃试验要求和方法、增加了塑料占比要求和试验方法。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6.5 塑料占比

6.5.1 塑料占比要求

电动自行车使用的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注1:塑料是由单体原料通过加聚或缩聚反应聚合而成的高分子化合物,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的三元共聚物(ABS),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等。

注2:导体绝缘材料(包括导线绝缘层)、电线接插件、闸线保护层、转把与把套、空气开关、北斗模块、轮胎、后视镜外壳、印刷电路板、电子元器件、发光元件、挡泥板(前后总质量不大于300g时适用)等不计入塑料质量。

注3:电池组外壳(包括提手、把手)计入塑料质量,铅酸蓄电池模块/模组外壳不计入塑料质量。

3、增加动态安全监测的要求

要求生产企业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状况等信息进行动态安全监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6.7 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

6.7.2 动态安全监测功能

电动自行车应具备向企业等建设的信息管理平台发送以下动态安全监测信息的功能:

a) 单体电池电压信息;

b) 电池组总电压、温度、电流信息;

c) 电池组异常电压(电池组电压超过电池组最大输出电压3V);

d) 电池组异常温度(温度超过制造商规定的温度5℃,制造商未规定温度则取80℃);

e) 北斗定位信息;

f) 北斗定位功能异常信息;

g) 通过电动机转速换算出的速度异常(行驶速度超出最高设计时速0.5km/h,且持续时间超过15s)。

4、增加产品一致性的要求

要求企业自身建立完整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流水线,以保障产品的一致性、稳定性。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7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7.1 通用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含前叉、后平叉、车把等,下同)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车架的生产一般包括金属料件切割、弯曲、焊接、电泳等工艺流程。

(三)其他

1、放宽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要求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6.1.3 整车质量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63kg,其他类型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将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称重仪器上,测量其质量。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6.1.3 整车质量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小于或等于55kg。

2、提高防篡改的要求

什么是“防篡改”,通俗理解就是防止违法改装。从对蓄电池的防篡改增加到对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并进行细化、增加检查方法。

三、笔者看法

相比于第一、二代的修改间隔,此次电动自行车的新国标修改无疑是急切的。原因无非两方面,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向下取代人力自行车、向上取代摩托车,逐渐成为一些人上班上学、日常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使用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存在违法改装现象严重、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急需进行根源治理。

笔者认为,电动自行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实是其机动车与否的定位问题。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来看,2025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仍然属于非机动车,驾驶此类电动自行车无需进行技能培训、无需取得驾驶资格证件,仅需年满16周岁。而从生产设计标准来看,2025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允许不安装脚踏骑行装置,鼓励安装后视镜和转向灯,其实是在逐步向摩托车(机动车)演化靠拢。

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不仅会影响交通管理,更会极大程度地影响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早已不同于一般的非机动车,其存在实际上模糊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边界。如若在生产设计上仍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的范畴,那么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管理和约束就尤为重要,但这显然就不是一份标准文件可以做到的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6.1.5 尺寸限值

6.1.5.1 尺寸限值要求

注: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安装后视镜。

6.2.3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6.2.3.2 照明

注:为保证行车安全,鼓励安装符合GB/T31887.1—2019中4.7的转向灯。

6.9 使用说明书

每辆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时应附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5296.1的规定,并至少包括以下涉及安全的内容。

b)提示使用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的警示语。如:

1)严禁16周岁以下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

2.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3.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

4.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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