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运行风险,预防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中国民航局(CAAC)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从7月1日正式实施。
一、事件分类判断逻辑
事件发生后,先判定是否为紧急事件(符合特定情形 );若不属紧急,再判定是否为非紧急事件(符合对应情形 )。试飞、表演等特定飞行中,属科目 / 任务要求的情况,不适用紧急、非紧急事件判断标准 。对损伤、受伤程度暂无法界定的,先按较严重程度报告 。
二、紧急事件及报告
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中遇险(如发动机 / 动力系统故障、飞控系统故障等致安全受威胁 )、与其他航空器 / 障碍物相撞、造成人员重伤 / 死亡、撞毁 / 严重损坏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
即时电话报告:事发相关单位(如运营人、空管单位等 ),需立即电话报告事发地监管局(空管单位按所在地确定 ),监管局、地区管理局收到后,要立即逐级上报至民航局 。
限时填报表格:事发相关单位需在事发后 12 小时内(涉及人员死亡、重伤或航空器撞毁时 24 小时内 ),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填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初始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地区管理局、民航局及相关单位(如运营人所在地监管局等 ) 。
三、非紧急事件及报告
指未达紧急事件标准,但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像无人驾驶航空器故障、异常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等 。
确定是否填报:事发相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 48 小时内,判断是否需填报报告表 。
规范填报流程:使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填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初始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地区管理局、民航局及相关单位(如运营人所在地监管局等 );空管单位作为事发相关单位时,按其所在地确定对应监管局、地区管理局 。
四、后续补充与调查
信息补充:事发相关单位获新信息,要及时补充填报报告表;配合监管局、地区管理局对事件调查核实 。
调查信息提交:按规定提交阶段性、最终调查信息;无法按时完成调查,需提前向监管局申请延期,获批后及时提交后续信息 。同时,要妥善保护与事件有关的航空器残骸、飞行设备、资料等 。
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紧急事件包括:
(一)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相撞;
(二)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 (最大审定起飞重量9下同)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相撞、 坠毁或迫降;
(三)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 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失控;
(四)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中刮碰障碍物 (含升空物体)或起落架装置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水;
(五)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冲/偏出跑道、滑行道或跑 道外/起降场地外接地; —3— (六)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滑行道9或未指定、关 闭、占用的跑道/起降场地上9起飞、中断起飞、着陆或从起降 场地标高120米以下复飞;
(七)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火、冒烟;
(八)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推进系统全部失 效或失去全部电源;
(九)运输类和用于载人飞行的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失去指挥控制链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指挥控制超过30秒 (含);
(十)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 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误入禁区、危险区、限制区、炮射区9误 入或误出国境;
(十一)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紧急撤离 的情况;
(十二)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原因需起降场地启动紧急出动等级的应急救援响应;
(十三)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 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与设施设备、车辆、人员或其他地面障 碍物等碰撞9导致航空器受损;
(十四)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导致人员死亡、重伤9或运输类和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2250公斤以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维修或保障过程中导致人员轻伤。
原文可进入“中国民航局”搜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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