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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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低速电动车交通秩序管理,切实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速电动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低速电动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违反通行规定的低速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晋 中 市 公 安 局

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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