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政策解读

一、基础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

车辆定义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

征收范围
(1)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载客/货车辆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10至23个座位的载客/货车辆

底盘改装判定规则

乘用车征收范围
使用排气量≤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的车辆

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使用排气量>1.5升的乘用车底盘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的车辆

特殊座位数处理
含驾驶员人数为区间值的车辆(如8~10人;17~26人),按区间值下限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免税
电动汽车不纳入本税目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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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豪华小汽车附加征收(财税〔2016〕129号)

子税目设置
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

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执行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超豪华小汽车政策调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征收范围调整
(1)价格标准:调整为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
(2)动力类型:涵盖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
(3)进口环节:《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步调整

特殊规定

纯电动车免税: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无气缸容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税

二手车免税: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消费税

注:二手车定义为"从注册登记至国家强制报废前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执行时间
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

政策衔接要点

政策文件 征收范围核心标准 适用时间

财税〔2006〕33号 按座位数及底盘排气量分类 持续有效

财税〔2016〕129号 零售价≥130万元的乘用车/中轻型客车 2016年12月1日-2025年7月19日

2025年第3号公告 零售价≥90万元的所有动力类型车辆 2025年7月20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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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案例1:某车企销售一辆售价120万元的燃油乘用车

2025年7月19日前:不适用超豪华车子税目

2025年7月20日后:若售价≥90万元,需按超豪华车加征消费税

案例2:某企业销售一辆售价150万元的纯电动车

2025年7月20日后:按超豪华车标准征税,但仅在零售环节计税

若为二手车:免征消费税

案例3:某企业使用1.6升排气量乘用车底盘改装货车

底盘排气量>1.5升,按中轻型商用客车计税

申报注意事项

价格认定:以零售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准

动力类型:纯电动车、燃料电池车需单独标注

时间节点

2025年7月20日前:沿用130万元标准

2025年7月20日后:统一适用90万元标准

二手车交易:需提供车辆转移登记证明及强制报废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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