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特讯!停车11分钟收费16元,车主抱怨太贵;市监部门回应:有公示不算违规,引全民高度关注

停车11分钟收费16元,所谓的市场自由定价,成了天价停车费最无力的遮羞布!发生在哈尔滨防洪纪念塔旁的这起纠纷,撕开了城市停车管理深层次的矛盾。监管一句“有公示即合规”的冰冷回应,与车主“收费贵得离谱”的愤怒控诉,凸显了规则与人情的巨大断裂。市场调节不是万能借口,公共服务属性的停车场沦为敛财工具,这背后谁在默许?谁在失职?

一、市场自由定价:不能成为监管缺位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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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道里区市场监管局的回应堪称“模板”——停车场收费属于市场自由定价,有公示就合法。从规定条文看,这回答无懈可击。但规定之上还有情理,合法之外更需合理。将“市场自由”视为绝对真理,实质是把监管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市场定价原则适用于充分竞争领域。但城市核心区的停车场,尤其是景区、商圈周边,具有天然的区位垄断性。车主面临的是“停还是不停”的单选题,而非“选哪家停”的多选题。用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来为垄断性资源定价辩护,是典型的偷换概念。监管者不能只做“公示检查员”,更应成为“公平守望者”。

二、天价收费公示:形式合规难掩实质上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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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停车场确有公示牌:首小时16元,之后每半小时8元,每日上限160元。形式上,它合规了。但实质呢?该停车场位于防洪胡同北侧,与路南侧的酒店关联性弱,很多车主误以为是普通公共停车场。这种地理和心理上的误导,让“公示”的告知效果大打折扣。

更值得对比的是哈尔滨的政府定价标准。该市一类区域路内泊位,首小时7元,24小时上限73元。384家政府定价停车场,如黑龙江工程学院停车场,前2小时收费仅5元。16元/小时的收费标准,是政府定价的2.3倍以上。当公示的价格严重偏离公共服务的合理区间,这种公示更像是对“合法掠夺”的公告。

三、所有权迷雾:利益方集体“失语”背后的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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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最荒诞之处在于所有权的“罗生门”。酒店称停车场属第三方,住客免费;街道和公园管理站均表示不了解归属。一个能定出天价、每日坐收停车费的实体,在舆论风暴中却仿佛“隐形”。这种集体失语,让人怀疑是否存在刻意模糊经营主体以规避责任的默契。

停车场收费,本质是占用公共空间或资源提供服务。根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利用公共资源设立的停车场,其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这个停车场是否占用了公共广场或道路资源?其高昂收益最终流向了哪里?这些关键问题,在各方“不清楚”的回应中,成了谜团。

四、城市治理之困:破解停车难不能只靠“放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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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并非没有努力。为缓解停车难,全市推出了67家单位1055个错时共享泊位,暑期甚至免费开放。政府努力挖掘存量,提供普惠服务的同时,却有个别停车场利用资源稀缺性实施“价格剥削”。这暴露出治理的割裂:一边是公共部门的惠民举措,另一边是市场资本的逐利狂欢。

合理的停车收费政策,目标应是“便民为主、合理收费作调节”,并提升车位周转率。显然,每小时16元的价格绝非为了“调节”,而是纯粹的利润最大化。当价格高到让市民游客望而却步,它非但没有疏导交通,反而可能迫使车辆在周边道路违停,加剧拥堵。这不是治理,这是以治理之名行创收之实。

写在最后:公共资源不应是待价而沽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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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11分钟收费16元的争议,检验的不仅是市场规则的边界,更是城市管理的温度与初心。公共空间和资源,其使用必须恪守公益属性和公平原则。监管者的一句“市场定价”,不能成为懒政怠政的托词。我们需要更清晰的权责界定:哪些停车场可以市场定价,哪些必须接受政府指导;需要更严格的定价审查机制,防止区位垄断成为宰客利器;更需要让停车场收益的流向阳光化,接受公众监督。城市的每一寸土地,都应为人的便利而存在,而非为资本的收割而欢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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