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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车出了事情原车主承担
“好意同乘”却摊上事故
“乘客”开门杀责任事故....
近日最高法人民法院正式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司法解释(二)》
这些长期困扰普通人的争议
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

6月30日起
最高法《解释(二)》正式施行
图源: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oiyShI2RY1kV265gTiDm4g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并明确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明确内容
这次不只是“开门杀”,还把借车/租车肇事、好意同乘(搭便车)、超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等长期争议问题一起明确了。✅实施时间
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接下来
小编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信息
👇
“开门杀”
保险先赔,司机/乘客仍要兜底

图源:AI生成,仅配图(下同)
✅重点
乘车人开车门撞了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必须先赔;保险赔完不够的,再由乘车人、驾驶人按过错分担。✅要点拆解
1️⃣保险公司不能再拿“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不是允许的驾驶人”来拒绝赔付。
2️⃣保险赔完仍不足的部分: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故意”造成损害的乘车人追偿。✅怎么防“开门杀”?
乘客用“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远的那只手开门(左座用右手),身体自然转头观察。
“两段式开门”:先开一条小缝 → 看后方 → 再全开。
骑行者/行人:路过停靠车辆保持1米以上横向距离,减速、注意车内灯光/车窗变化。
司机:靠右停、口头提醒,尤其对后排和老人小孩。
借车/租车肇事
车主不一定赔

✅重点
✅要点
1️⃣使用人(借车人/租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车主/管理人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赔偿;
3️⃣但所有责任人实际支付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应得的损失总额;
4️⃣车主先多付了的,可以向使用人追偿。✅车主什么时候有过错?(常见情形)
1️⃣车有安全隐患还借(刹车、灯光等);
2️⃣借给无证/准驾不符/酒驾吸毒的人;
3️⃣明知对方要去干违法的事还借。
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

✅责任划分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交警认定的“全责/主责”不自动等于驾驶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要综合事故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判断。
✅要点
1️⃣非营运车无偿搭载,驾驶人没有故意/重大过失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若存在酒驾、毒驾、无证、严重超速等 → 不减责,仍可能全赔。
超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等

✅超龄劳动者误工费
超过退休年龄不再“一刀切”拒赔;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其是否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诉讼期间受害人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
仍按定型化标准计算,保护受害人权益。
✅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采用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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