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河南郑州的张先生在媒体上求助,自己163万落地的迈巴赫4月出了交通事故被撞报废,当初是按127万的保额交的车险,现在保险公司先给的赔付是117万,拖了快3个月重新审核,残值又降了16万,之前对接的理赔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127万保额对应的是什么概念? 按2020版车险示范条款,家用9座以下客车的月折旧率是0.6%,迈巴赫这类豪车的二手折价速度本来就比普通家用车快得多,127万相当于已经按使用年限折过一轮,不是按163万的新车落地价投的全额险。
117万的初步赔付数,其实是按车损险全损的规则算的:保额减去残值,再扣掉没有第三方赔和绝对免赔的部分。 按这个倒推,4月第一次核的时候,残值大概是按10万上下估的,单看这一步,在现有规则里是站得住的。
问题出在时间点。 4月出的事故,按道理赔付基准应该卡在4月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结果保险公司拖到7月才重新审核,这中间3个月,豪车二手车行情又掉了十几万,这部分掉价算谁的,是张先生闹的最核心的原因。
《保险法》第23条写得很清楚,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要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30日内也得做出核定,核定完10日内要打款。 4月出险到7月还没走完流程,已经踩了30天的法定红线,之前国内有过一起拖了475天才定损的案子,法院最后判保险公司承担70%的扩大损失,剩下30%是因为车主没做书面催告、也没找第三方公估,按民法典的减损义务自己担了。
往深了说,这个案子还有个“高保低赔”的老争议。 去年济南槐荫区法院判过一个类似的,车主48万保额的车的撞了,保险公司拿折旧说事只肯赔21万,法院认为合同里已经约定了48万保额,保险公司按48万收的保费,出事反拿折旧压赔,格式条款没尽提示义务就不发生效力。 苏州相城法院也有过同类判决,按新车价收保费、按折旧赔的格式条款,没提示就无效。
不过迈巴赫这个127万能不能套这个逻辑,还得看出险时的保险合同有没有明确写“保险价值=127万”,也就是是不是定值保险。 如果没明写,大概率还是得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算,127万保额只是赔付上限,不是必然赔到这个数。
目前能看到的信息里,张先生这两个多月没说做了书面催告,也没提自己找过第三方机构锁4月出险时的残值,真要走诉讼的话,这部分减损义务没做到,大概率也要自担一部分比例。
碰上全损理赔被拖、被反复砍价的,其实有几个动作可以做:出险当天留好报案截图、通话记录,超30天没核定直接打12378找银保监投诉,理赔僵住的话自己找中车检、查博士这类正规公估机构,先把出险时点的车辆价值锁死,别等保险公司慢悠悠拖,越拖二手行情掉越多,最后亏的都是车主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