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东西路,我由西往东行驶,由于道路上没车没人也没有限速和路口警示牌所以我速度很快,大约有90左右,路两边有小树也没有及时发现前面有丁字路口,突然发现一辆三轮车从南边往西上道,也就是三轮车左转,上道时我看他要贴着南边走(也就是我的右侧),我下意识往左边打方向躲避,他又忽然间往北,我就反应不及了。碰撞位置是我的右前侧。
解答:
第一,汽车方的过错
一是:汽车方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按照规定车辆通过无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进入路口前应当减速慢行,之后再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最后确认安全后在通过。本次交通事故中汽车方方以大约90公里以上的速度通过路口,明显存在进入路口前未减速慢行的交通违法,这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
法律依据:《交通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二是:汽车方可能存在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汽车方行驶速度为90公里,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汽车方的具体行驶速度,然后再结合该条道路的限速值进行比较,如果存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也是要加汽车方的责任的。
第二,电动车方可能的过错
一是: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如果骑行的未超标的电动车可能属于摩托车类,是机动车,骑行是需要摩托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虽然现在管理可能存在漏洞,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严格来讲这种行为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是加重一档交通事故责任。
二是:电动车方未按照规定通过路口,转弯时并未让行优先通行的车辆。电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让直行汽车先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才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三,交通事故责任情况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电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未注意观察,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同时电动车方可能还存在无牌无证的交通违法,而汽车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和严重超速也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那么事故责任应当为大概率会是双方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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