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行合一”难治搭售?车险套餐暗藏非车险“肥肉”

“报行合一”难治搭售?车险套餐暗藏非车险“肥肉”

近期,多名车主在车险续保时遇到了相似经历:销售人员提供的方案中,总是包含了看似与机动车保障并无直接关联的附加险种。这些名为“驾乘综合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的产品,价格从几百元到近千元不等,且往往被包装成“套餐”、“优惠组合”,或直接以“都要买”、“标配”等话术向车主推销。更有消费者反映,新车在4S店购买保险时,销售方明确表示“必须在店内购买指定套餐”,而其中就包含多项非车险产品。

这些强制或变相捆绑销售的现象并非个案。在2026年的3·15期间,多地消协和媒体报道了类似案例:郑州消费者李先生分期购车时,被4S店强制搭售玻璃险等非必要险种;上海陈女士订购新车后,因不愿购买指定车险套餐而无法提车;消费者购买车险时“被加料”多花四五百元的情况屡见不鲜。

引人深思的是,这些乱象恰恰发生在非车险“报行合一”监管持续深化、严控手续费的大背景下。一边是监管层挥出的“利剑”,另一边却是市场“对策”的不断演化,形成了“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监管困境。这不禁让人追问:“报行合一”新规真能根治搭售顽疾吗?还是催生了更复杂的市场生存逻辑?

拆解“报行合一”——监管利剑的核心与目标

2025年10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非车险“报行合一”政策正式落地。这份被称为“36号文”的文件,与后续下发的《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等配套文件一道,构成了对非车险业务的系统性监管框架。

所谓“报行合一”,其核心要求是保险公司实际执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与报送监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监管明确禁止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也禁止通过拆分保险标的、更改被保险人属性等形式变相调整费率。

在费用管控层面,“报行合一”要求保险公司据实列支费用,为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备案上限,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预费等名义变相支付手续费。这一规定旨在从根本上遏制过度依赖中介渠道、低价揽客的行为。

更关键的是,《通知》首次明确非车险行业也要实施“见费出单”政策,即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防范账外操作和虚假套费行为,压缩应收保费规模,减少理赔纠纷风险。

监管的意图清晰可见:通过严格的费用管控和标准化操作,净化市场环境,降低销售成本,最终使利消费者,并推动行业从费用竞争转向服务与产品竞争。然而,政策的落地效果似乎与初衷之间存在不小的张力。

乱象溯源与对策转移——高压下的生存逻辑

搭售乱象的背后,是一套完整的利益驱动逻辑。随着车险综合改革的深化和车险领域“报行合一”的严格执行,主险(车险)业务的佣金收入已受到显著压缩。据业内人士反映,过去车险手续费能达到20%甚至30%,而如今“手续费被压到个位数”。

“报行合一”难治搭售?车险套餐暗藏非车险“肥肉”-有驾

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包括4S店、中介等)面临着严峻的盈利压力。特别是对于汽车服务商而言,保险中介业务曾经是重要的利润来源,现在却变成了“卖一张保单的利润连给续保专员开半天工资都不够”的负担。

这就为非车险产品提供了“价值”空间。部分短期非车险产品,如驾意险、账户安全险等,因其设计特点,可能留有相对较高的渠道佣金空间,成为弥补收入缺口的“肥肉”。业内人士推测,这正是搭售行为在“报行合一”政策下反而有所抬头的重要原因。

销售渠道的“对策转移”呈现出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捆绑销售,将高佣金非车险作为车险销售的默认附加项或“优惠套餐”必备部分。销售人员常以“全面保障”、“套餐更划算”等话术,模糊产品界限,诱导消费者购买。更有甚者,在出单系统中默认勾选非车险产品,增加消费者取消的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方在应对消费者质疑时,往往采用标准化的话术模板。一名销售人员的回答“都要买的”,另一名销售人员解释“除非是总部的续保客户不需要购买非车险,其他部门都是需要的”,还有销售人员表示“不是说一定要买非车险,但是有非车险的话,就有现金优惠”。这些话语背后,反映的正是标准化销售策略在渠道端的统一部署。

从各地消协接到的投诉案例来看,4S店的强制搭售行为尤其突出。商家或以“贷款方要求保障权益”为由,或以“不买店险就不按优惠价售车”等条件相挟,更有消费者反映,部分4S店以“裸车看险”为潜规则,不买店内保险则车价直接上涨,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捆绑套餐。

博弈与挑战——监管能堵住所有漏洞吗?

“报行合一”政策的执行,无疑在规范费用层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单纯依靠费用管控是否足以根治搭售顽疾,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首要挑战在于行为认定的困难。搭售与正常的产品组合推荐往往边界模糊,难以用技术手段进行精准识别。当销售人员以“增值服务”、“全面保障”等名义推销非车险产品时,监管部门很难简单将其定性为强制搭售。

监管协同的不足也是一个现实问题。车险与非车险在监管框架中分属不同体系,针对跨险种捆绑销售的专项治理和协同监管机制有待强化。虽然《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优化考核机制,降低保费规模权重,但具体到执行层面,如何确保保险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真正落地,避免“明降暗保”,仍需持续跟踪。

销售渠道的复杂性更是加大了监管穿透的难度。车险销售涉及保险公司直销、4S店、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等多个环节,层级多、形式杂。特别是4S店等汽车销售服务商,其保险中介业务往往依附于汽车销售主体业务,监管穿透难度更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监管仅停留在费用管控层面,市场乱象可能走向更隐蔽的形式。业内人士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通过增值服务打包、第三方合作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将非车险产品改头换面,以“会员权益”、“服务包”等形式出现;甚至可能出现不同险企之间的“产品组合互换”,形成新的利益输送链条。

市场已有迹象表明,2026年以来,汽车服务行业的保险中介业务正持续收缩。据不完全统计,年初已有至少8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正式注销保险中介牌照,退出保险代理与销售领域。这一趋势在2025年已显现爆发式增长,去年全年共有80余家汽车服务商注销相关牌照。这种现象既是“报行合一”压力下的必然结果,也可能预示着销售渠道的进一步整合与变革。

趋势展望——根治乱象需要组合拳

面对监管与市场的博弈,未来的治理趋势需要超越单一的费用管制,采取更为系统的组合拳。

专项整顿的可能性正在增加。考虑到3·15期间消费者投诉的集中爆发和媒体曝光,监管层可能针对“捆绑销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重点可能包括合同条款审查、出单系统记录核查、投诉数据分析等。这种“运动式”整治虽能短期内形成威慑,但长期效果仍取决于常态化监管机制的建立。

协同监管的深化是必然方向。金融监管总局内部需要加强产险部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实现车险与非车险监管政策的联动与闭环。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凸显,如辽宁金融监管局已启动政策解读和窗口指导工作,吉林金融监管局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签署财险机构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推动非车险业务监测体系建设。这种属地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结合,可能成为破解监管难题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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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监管的应用前景值得期待。利用大数据监测销售行为异常、分析费用流向,建立智能化的预警系统,可能是未来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分析保单数据、投诉数据、退保数据等多维度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更精准地识别搭售行为的高发区域、高发机构和高发产品,实现靶向监管。

然而,根治乱象的根本,在于监管的“堵偏门”与“开正门”并举。一方面,需要持续强化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另一方面,也需要为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提供合理的盈利空间和转型路径。

《通知》中已经体现了这种思路:要求保险公司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权重,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同时,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如《问答》文件依据市场份额将险企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在预定附加费率上限上给予中小公司比大型公司高5个百分点的缓冲空间。这种差异化监管,既保持了市场公平,又为中小主体提供了宝贵的转型适应期。

法律层面的保障也在加强。多地法院已明确,汽车销售公司售车首年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违法。这种司法判例的累积,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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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思考

“报行合一”监管政策无疑是非车险市场治理的重要里程碑,它在规范费用、遏制恶性竞争方面的意义不容忽视。然而,从市场反馈来看,单靠严格的费用管控,似乎难以完全阻断因利益驱动而产生的搭售行为。

这是一个典型的监管博弈场景:监管政策压缩了原有模式的生存空间,市场主体则寻找新的“对策”来维持盈利。这种博弈并非简单的“猫鼠游戏”,而是监管与市场在动态中寻找平衡的过程。

根治乱象需要认识到,严格的费用监管只是解决搭售问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真正持久的治理效果,来自于监管、行业、消费者三方合力的系统工程:监管持续完善规则,堵住制度漏洞;行业转变发展模式,建立健康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消费者提升保险素养,用脚投票选择合规机构。

最终,非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从“打费用战”转向“打创新战”,从追求规模速度转向追求质量效益。这既是监管的期望,也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而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每一次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市场反应与博弈。

你认为严格的费用监管能从根本上解决搭售问题吗?还是会导致更隐蔽的销售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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