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这样的经历:明明听说新规实施后,初次轻微违法可以免罚,但2月份开车违停几分钟,手机里还是收到了罚单通知。那一刻心里难免会犯嘀咕:说好的“温度”呢?到底是政策变了卦,还是执行走了样?
从2026年2月1日起,《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在全国同步生效。这部2025年12月17日正式公布的行政法规,被许多执法对象寄予厚望,其中“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原则更是被视为执法理念转向温情的标志。然而,政策落地满月,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却呈现出复杂的图景——有人确确实实享受到了免罚的便利,有人却依然面临“从严”处理。这背后,究竟是怎样的政策逻辑与现实博弈?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并非凭空出现的新概念。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则将其提升为明确的执法导向。从立法背景看,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优化营商环境、体现执法温度,同时也有节约执法资源的考量。
但适用“首违不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非所有“第一次”都能自动免罚。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几个关键要件。
“首次违法”的界定本身就是一道难题。是终身首次,还是特定周期内的首次?不同执法领域的“首次”该如何计算?比如某企业在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违法,但在交通领域有过违法记录,这还算不算“首违”?执法系统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准确识别某个主体的违法记录?这些操作性问题都直接影响着政策的落地。
“危害后果轻微”同样缺乏统一标准。何为“轻微”?是11元货值的过期食品算轻微,还是56元违法所得的冷食销售算轻微?从已有案例看,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一起货值11元的过期食品案件时,因其未造成危害后果而适用了“首违不罚”。但这种标准是否能在其他执法领域通用?
最核心的模糊地带在于“情节特别轻微”这一概念。法律留出这样的弹性空间,本意是赋予执法者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主体对“特别轻微”的理解可能天差地别。一家农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不足1个月被认定为情节轻微可以免罚,但另一家商户的许可证过期1个月零1天,是否就不再“轻微”?这样的细微差别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自由裁量权如同一把双刃剑。积极的一面在于,它允许执法者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更合理、更具人情味的决定。在西安一起案例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就因企业首次未按时公示年报,且无主观故意,而适用“首违不罚”并指导企业完成补报,还帮助企业启动快速信用修复程序。这种柔性处理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但裁量权的消极面同样明显。标准不统一可能导致执法不公,甚至为“选择性执法”或权力寻租提供空间。有观点认为,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对宽泛,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执法带来一定随意性。例如,执法人员在办理经营过期食品案件时,发现店内有销售过期食品,数量不多,有的执法人员会认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有的执法人员会认为情节不严重,处以最低5万元罚款,均在执法人员一念之间。
更现实的困境来自考核压力与政策执行的冲突。尽管《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禁止下达罚款指标、搞“趋利性执法”,但在某些基层执法单位,量化的考核指标依然存在。执法人员需要在“查处数量”、“罚款额度”等传统考核要求与“不罚”的政策导向之间寻找平衡。在考核指挥棒下,执法者可能更倾向于“从严”执法,以避免被问责“不作为”。有分析指出,有些部门将罚款的多少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执法人员多办案、办大案,导致执法人员片面追求罚没款指标和部门利益。
操作成本是另一重挑战。适用“首违不罚”并非简单的一句“这次就算了”。执法人员需要对“首次违法”、“轻微后果”、“及时改正”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这比直接开具罚单要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种额外的操作成本可能影响执法者的积极性。
“首违不罚”在公众中引发了诸多认知误区,厘清这些误区是正确运用政策的前提。
误区一:“首违不罚”等于“首次违法一律不罚”。事实上,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严格前提——必须是首次违法,同时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三者缺一不可。
误区二:对“不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需要明确的是,“不罚”决定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行政决定,通常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能因为获得了“不罚”的优惠而申请救济。
误区三:所有领域、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首违不罚”。实际情况是,涉及安全、健康等严重领域的违法行为,可能不适用或限制适用这一原则。比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即使首次发生,也可能不适用免罚。
对于普通市民而言,正确理解和运用“首违不罚”原则至关重要。首先要明确,这是一种豁免而非权利,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
若认为自身情况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如何进行有效沟通?关键在于理性、有据。可以结合具体事实,向执法人员说明违法行为是初次发生、情节特别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并且已经或愿意立即改正。沟通时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对抗。
如果认为执法决定不当,认为本应适用“首违不罚”却受到了处罚,该如何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相对便捷高效,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除了少数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多时候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无论是选择复议还是诉讼,证据保全都至关重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现场执法的录音录像、执法人员的证件信息、相关聊天记录和凭证等,都需要妥善保存。这些材料越多,维权时越占优势。
此外,《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还明确了专门的监督渠道。如果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规执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12345是综合性政务服务热线,受理所有行政执法领域的投诉;12328则专门处理交通运输、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等方面的执法问题。通过这两个热线反映的问题,会形成正式工单转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回复。
“首违不罚”原则的善意与执行难题并存,这一矛盾折射出中国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的深层挑战。从理想角度看,这一原则体现了执法理念从“刚性处罚”向“柔性服务”的转变,通过“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但从现实执行看,模糊的法律边界、差异化的裁量标准、潜在的考核压力、以及高昂的操作成本,共同构成了政策落地的障碍。湖南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在实践中,“首违不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核心是“教育引导+闭环管理”,让经营主体在“不挨罚”的同时,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要让“首违不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多方面的协同推进。发布指导案例是缩小模糊空间的有效方式,通过具体案例为执法实践提供参照。制定更清晰的裁量基准,将“情节特别轻微”等模糊概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能够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应用技术手段,如建设统一的执法平台,实现违法记录的联网查询,可以解决“首次违法”的识别难题。
更重要的是优化考核机制,从源头上切断“趋利性执法”的动因。当执法者的考核不再与罚款额度挂钩,当执法的效果以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衡量标准,“首违不罚”才能真正从纸面走向实践。
“首违不罚”原则的最终目标,是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执法“温度”与“尺度”的平衡。这既是对执法者智慧的考验,也是对执法体制改革的推动。当执法不再简单地以罚代管,而是通过教育引导促进守法自觉,执法的社会认同度才会真正提升。
你在2月份遇到过“首违”被罚的情况吗?你认为如何让“首违不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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