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坐拥15万粉丝的网红车商“大牛超跑”,从一个被追捧的二手豪车账号,变成了多方追责的核心对象,一边是多名消费者交付购车定金后拿不到车、要退款也没有结果,涉案总金额逼近百万元,另一边是合作车行纷纷抽身,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而站在最前面的网红维权博主铁铁,不但没拿到人家及时退款,还在深圳维权时被人殴打住院,打人者被行政拘留。
铁铁戴着肋骨固定带重返深圳,是在3月18日和19日,两天内他来到笋岗片区和派出所,一边是对之前打人一事提出行政复议,认为处罚过轻,希望后续能有新的处理进展,另一边是接待陆续找到他的受害者,协助他们整理材料去报案,他说目前已经收集到5名消费者的投诉,从5万元到42.8万元不等,总金额逼近百万元,而这些人指向的都还是同一个名字“大牛超跑”,只是对方社交账号全部设为私密,人也不露面,钱也不退。
在这些投诉中,上海张先生的经历比较集中地展现了这类纠纷的套路,他在2024年6月打算买一辆二手迈凯伦GT,看到平台上“大牛超跑”有15万粉丝,还挂着汇荣名车会、鹏丰名车会等深圳车行名字,页面上也有汽车之家优质商家的标识,就把这套“流量+资质”的组合当成一种保障,选择与对方对接购车,6月14日,“大牛超跑”的工作人员加他微信,对方发来车辆信息,说车无事故、6000公里实表、原版原漆,张先生起初只转了2000元意向金,但发现收款方是个人账户,他立刻提出质疑,对方又发来深圳大牛汽车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他就把总意向金补到1万元,双方谈好车价是110万元。
等到张先生觉得有些细节对不上,再追问车况时,对方才承认车实际跑了1万多公里,是调过表的车,如果一定要买到实表车,需要再加5万元,还顺带推荐别的车款,这种前后不一的说法让他无法接受,他要求退款,对方直接拒绝,之后他只能找律师,向深圳和上海两地的警方、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可对方都不配合,半年过去毫无进展,直到看到铁铁在深圳维权又被打的消息,他才决定专程来深圳报案,希望借着这一波舆论重新推动自己的维权。
远望元名车广场管理处负责人夏先生当面向铁铁道歉,说如果他当时在场,打人事件就不会发生,同时他也说清楚,“大牛超跑”既不是广场商户,也不是员工,只是在多家车行之间游走的二手车中介,广场里有60多家商户、300多人,没有一个是“大牛超跑”的正式人员,打人的那几个人,是刘先生的朋友。
汇荣名车行那边的员工也承认,视频里频频出现的“大牛超跑”,和他们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刘先生不是车行员工,只是经常来门店拍视频、拍照片就走,所以当外界看到视频里挂着汇荣名车行的名字,容易误以为他是店里的人,至于他为什么能用车行品牌标识做推广、拿客户信息,车行负责人没有正面解释。
随着网传视频不断发酵,刘先生被推到了风口上,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很多人把他等同于“大牛超跑”这个账号的全部,把所有责任都算到他头上,这个认定有偏差,他自称只是深圳大牛汽车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前股东,并不是实际控制人,在职期间做“大牛超跑”的主理人,主要负责拍视频和出镜,说自己一年能卖250到300台豪车,他说自己在2024年六七月就离开“大牛超跑”,后续的运营不再参与。
如今这起“大牛超跑”定金纠纷仍在协调中,在这条由网红、二手车中介、车行、供应链公司共同搭起来的交易链上,谁对车况承诺负责,谁对定金去向负责,谁对暴力冲突负责,现在都处在互相指认、各执一词的阶段,消费者只看到一个粉丝量达15万的账号,看到身后挂着一个个车行和公司的名字,就以为这是一笔安全的生意,一旦出问题,才发现资金流转路径复杂、责任主体不明。
“网红带货二手车”的模式,表面上看起来是流量赋能传统行业的创新,实际上却放大了二手车交易原有的法律风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要面对三座难以逾越的“大山”。
第一座大山是责任主体的模糊性,网红在这个链条里,究竟是广告代言人、中介、居间人,还是共同经营者?“大牛超跑”的刘先生自称只是“主理人”,主要工作是“拍视频和出镜”,但当消费者基于他的推荐下订单时,这个模糊的身份定位就让后续的责任界定变得极其困难,车行往往以“仅为展示场地”、“与网红仅为合作关系”为由,试图切断自身与销售责任的直接关联。
从法律角度看,若网红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可能构成欺诈行为,需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责任,而若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进行带货推销,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网红应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关系在“网红带货”二手车模式下,往往因为各方互相推诿而变得模糊不清。
第二座大山是监管规则的缺失,当前对直播电商的监管规定,主要针对快消品等标准化商品,难以直接适用于二手车这类高价、非标、专业性强且交易链条长的特殊商品,在“网红+二手车”模式中,关于信息公示标准、售后责任分配、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缺乏针对性法规。
虽然《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但这主要针对平台层面,对于平台内具体的主播或网红如何界定责任,并没有详细规定。
第三座大山是维权成本的高昂,消费者在面临上述问题时,在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途径中可能遇到周期长、举证难、执行难等具体障碍,从投诉到立案,从一审到二审,维权过程可能持续数月甚至数年,期间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无异于一场消耗战。
在“网红带货二手车”的维权困局中,“退一赔三”条款是一把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际适用中,它既有积极意义,也存在明显局限。
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涉及二手车的“退一赔三”判决,刘某系二手车经营者,2024年7月15日,严某与刘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严某以615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后来严某发现车辆为全损车,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车况应负有更高的审查与如实告知义务,其明知是事故车而未披露,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判决刘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84500元。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二手车属于典型的“一车一况”的非标准化商品,车辆事故记录、维修历史、全损认定等关键信息具有高度专业性与隐蔽性,行业中长期存在的“不问不告”,“选择性披露”等潜规则,进一步加剧消费者弱势地位,严重影响交易公平与市场秩序。
另一起案例中,某汽车销售店在直播间销售二手车,承诺车辆无事故,但实际上该车为水淹车,前档玻璃、后门玻璃更换过,左A柱曾整形等,且里程表被调过,法院认为该销售店在案涉车辆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车况,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这些案例显示,“退一赔三”条款对于震慑欺诈、保护消费者具有积极作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为购买价款的三倍。
然而,在“网红带货”二手车模式中,“退一赔三”的适用门槛很高,它严重依赖消费者成功举证“欺诈”,而在这种模式下,确定适格的“经营者”并对其行为定性为“欺诈”更加复杂,网红往往不是直接的销售者,车行又可能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消费者要在多方之间证明具体的欺诈行为,难度大大增加。
更重要的是,“退一赔三”更多是事后救济,而解决“网红带货二手车”乱象,更需要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规范,如果每次交易都要等到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才能解决,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太高,市场的交易效率也太低。
面对“网红带货二手车”的维权困局,需要从多个层面构建规范,填补监管空白,明确各方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划清法律红线,对于以网红名义进行实质性销售推广的,应明确其承担销售者或与销售者连带的法律责任,杜绝“只收钱、不负责”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案例认定主播与平台共同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以及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则案例中,主播李某借用二手汽车服务部的直播账号售卖水泡车,法院判决二手汽车服务部与主播李某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无论合作模式如何,实际从事车辆销售、交付、开具票据的车行,必须作为明确的责任主体,平台也需要加强对商品信息、主播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平台对违法违规的视频内容以及主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例如扣除保证金、暂停直播、封禁账号等。
其次需要填补监管漏洞,设计针对性规则,可以考虑推行“网红中介”备案制,对从事二手车等大宗商品交易的网红或中介机构进行实名备案,纳入监管视野,建立资金第三方监管机制,探索在交易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支付监管,保障车款安全,防止“跑路”风险。
强制车况信息公示标准化,要求通过网红渠道销售的二手车,必须公示符合统一标准的车辆检测报告,且信息可追溯,法院在审理二手车案件时已经明确,经营者对车辆关键状况的明确保证具有决定性效力,虽然协议中可能同时存在“保证无事故”和“车况自检”的表述,但“保证无事故”是核心承诺,是针对车辆核心质量、历史状况作出的明确、积极的承诺,是影响买方购买决策的关键因素,构成了合同的核心内容。
“车况自检”通常应理解为提醒买方对车辆进行常规、可见状况的检查,或是在卖方已尽到全面、真实告知义务基础上,买方进行的最终确认,它绝不能成为卖方隐瞒已知重大瑕疵的“挡箭牌”,对于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这类非经专业检测难以发现的“隐蔽瑕疵”,卖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调查与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需要推动行业自律与消费者教育,行业协会应制定“网红带货二手车”业务指引,建立行业规范,消费者也需要认清网红推广性质,注意保留证据,明确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要把里程数、无重大事故等承诺明确列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提车后应第一时间至有资质机构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后及时固定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红带货二手车”的维权困局,本质是创新模式跑在了法律与监管前面,这种模式将网红经济的流量优势与传统二手车交易的专业性结合起来,本应是一个双赢的选择,但由于监管滞后、责任不清,反而成了纠纷的温床。
解决之道在于快速响应,通过厘清责任、细化规则、强化执行,将新业态纳入法治化轨道,商务部等部门已经发布方案,通过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平台建设等促进规范化、品牌化,新措施完善市场主体备案,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交易登记,强化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在培育壮大经营主体与平台建设方面,新政策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二手车领域,催生了更多专业化、规模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第三方二手车平台的兴起,整合了分散的车源信息,打破了地域限制,让交易更加公开透明,消费者能够通过这些平台便捷地对比不同车源,选择心仪的二手车,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
完善市场主体备案与信息共享,使得二手车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迹可循,过去,二手车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交易流程繁琐等问题,如今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实时互通,消费者可以轻松查询车辆状态,避免购买到问题车辆。
唯有法律监管、行业自律与消费者意识提升三者协同,才能让“网红经济”在二手车等传统领域发挥其正面价值,而不是成为纠纷的源头,企业要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培养诚信文化,主动帮助消费者规避风险,降低消费者的损失预期,具体到二手车行业及企业就是构建以诚信、公平、互惠的价值链条,即诚信商道,并在此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多元价值,构建消费利益共同体,才能走上一条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面对这类涉及多方责任的新型交易纠纷,你认为平台、网红和实体车行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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