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消费者徐女士于2025年11月26日遭遇车辆出险事故,随后将车辆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进行维修,并于12月2日完成提车。然而提车次日(12月3日),徐女士便发现车辆前保险杠通风格栅(车牌悬挂处)仍处于破损状态,与维修预期严重不符。
徐女士就该问题与4S店业务员王某沟通时,对方起初以“保险公司未定损”为由,声称无法更换该破损部件;在徐女士进一步追问下,王某才承认是自身工作失误未及时更新维修进度。但徐女士向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该通风格栅的维修费用早已完成赔付,4S店的说法存在明显谎言。
此外,徐女士还指出4S店存在三项核心问题:一是未按维修清单约定更换受损部件,维修服务未达承诺标准;二是编造“保险公司未定损”的理由推卸责任,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主观行为;三是初期坚决否认问题,仅在证据面前才被迫承认失误,服务态度缺乏诚信。同时,徐女士提及车辆牌照框螺丝的更换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质疑4S店在维修流程中存在记录造假,前后说辞自相矛盾,因此要求相关部门立案调查4S店的欺骗行为,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接到徐女士的投诉后,龙虎塘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介入处理,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展开沟通协调。工作人员首先核实了徐女士所述情况的真实性,确认保险公司已赔付通风格栅维修费用、4S店未按约定更换部件等事实;随后与4S店负责人就维修流程漏洞、服务诚信问题进行交涉,明确其行为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
经过多轮协商,4S店最终认可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同意向徐女士支付1608元作为补偿。徐女士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就此次消费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获得符合约定质量的服务。徐女士将车辆交付4S店维修,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4S店出具的维修清单即为双方对服务内容、标准的约定。然而,在徐女士提车后,其发现“前保险杠通风格栅”这一约定更换的部件仍处于破损状态,这直接证明4S店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徐女士对此不知情,其知情权与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权均受到侵害。
面对徐女士的质疑,4S店首先编造“保险公司未定损”的虚假理由,意图将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在徐女士向保险公司核实并获取赔付完成的证据后,该谎言被揭穿,王某才承认是自身工作失误。然而,指出车辆牌照框螺丝的更换记录与实际不符,这使4S店“工作失误”的解释显得苍白。前后矛盾的说辞和无法核实的维修记录,暴露出其在内部管理、服务流程和诚信建设方面存在严重漏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经营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的服务,其整个服务过程也应规范、透明、可追溯。4S店的行为显然与之相悖。
【消费提醒】
此案例警示广大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坚守诚信底线,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手段逃避责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市场的否定。(张维明)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