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11点,交警在路口拦下了张某的车。 例行检查时,张某坦然递出了驾驶证和行驶证。 他觉得自己证件齐全,没什么可担心的。 然而,交警在手持终端上查询后,表情立刻严肃起来。 “先生,您的驾驶证状态显示为‘公告停止使用’。 请您下车,您现在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 ”
张某愣住了,他急忙解释:“警察同志,我有本啊,你看,证件是真的! 我就是去年记分周期满了12分,被要求参加学习考科目一。 我考了两次没通过,最近忙,就没再去考。 但我驾驶证是实实在在有的,怎么就是无证了呢? ”
这个场景,每天都在不同的城市上演。 许多驾驶人和张某一样,存在着一个关键的认知误区:只要那个黑色的小本子还物理存在,自己就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他们不明白,“拥有驾驶证”和“拥有合法驾驶资格”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1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学习结束后,车辆管理所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张某的情况正是触发了“公告停止使用”这一条款。 他的驾驶证因为记满12分被扣留后,虽然参加了考试但未通过,实质上属于未完成法律规定的清分流程。 公安机关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意味着该证件在法律上暂时失效。
在法律责任层面,这种状态下的驾驶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将“公告停止使用”期间的驾驶行为等同于无证驾驶进行处罚。
涉及交通事故时,后果更为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指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对于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通常依据合同中“驾驶人无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免责条款,直接拒绝赔付。
2023年,江苏省某市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显示了这种风险。
王某在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车发生追尾事故,负全责。 对方车辆维修费用超过8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王某需自行承担剩余的7.8万元维修费,同时因无证驾驶被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与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存在本质区别。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注销则是驾驶证资格因法定原因而消灭。 而公告停止使用是一种管理措施,驾驶资格处于中止状态,可以通过重新考试来恢复。
驾驶人需要参加“满分学习”,并通过科目一考试。 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这个过程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参加学习,学习结束后二十日内安排考试。 考试合格后,记分才会被清除,驾驶证恢复正常状态。
如果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驾驶证将一直处于停止使用状态。 超过有效期三年以上,驾驶证将被系统自动注销。
北京市交管局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公告停止使用机制的核心目的是强制教育。 对于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法律推定其交通安全意识已经不足,需要通过学习和考试来重新确认其驾驶能力。 这不是惩罚,而是对公共道路安全的必要保障。 ”
对于驾驶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在驾驶证被扣留后,立即安排时间参加学习和考试。
如果第一次考试未通过,应尽快预约补考。 在驾驶证状态恢复正常前,绝对不得驾驶机动车。 部分驾驶人会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被交警拦下就没事,但这种侥幸心理背后是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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