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安国发布)

保定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有驾
保定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有驾

标题:保定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要求及省、市政府有关安排部署,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运〔2026〕82号)(抄送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运〔2026〕79号)的要求,为有序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循环更新,对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积极稳妥的原则,以老旧营运货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为重点,通过资金补贴的方式加快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不断降低道路运输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为交通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货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积极稳妥、高效完成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工作,不断提升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水平,支撑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其中,车辆报废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补贴标准(见附件3),同一台车辆不能重复申请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1、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应符合:车辆所有人申请报废补贴的车辆,应为正常运营,年审至车辆报废当年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货车,所提交的《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的开具时间或对应车辆的《车辆报废回收证明》“交车日期”应在政策实施期和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当年审验期内,且车辆具备车辆报废前和正常年审到期日之内正常的车辆上线检测记录。)

2、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1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b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3、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24)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动力电池报废补贴

1、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2、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3、本方案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4、本方案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5、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市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6、补贴标准。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0万元,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1万元,但不得高于新购车辆价格;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但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

四、职责分工

(一)老旧营运货车部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利用“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系统”完成审核。

1、交通运输部门

一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更新、新购置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相关信息,核查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是否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24)相关要求,查看新购置新能源货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纳税类型”是否为免(减)税车辆,查看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是否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线复核。

二是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各县(市、区)申请材料复核通过后,按程序组织发放补贴资金,并在“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系统”内确认资金发放状态。

2、商务部门

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相关信息。

3、公安交管部门

负责审核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相关信息。

4、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审核报废车辆是否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新购置车辆是否为注册登记的国六b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

5、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上级安排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批复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动力电池部分

1、交通运输部门

一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利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受理申报信息并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并配合做好复审通过的相关材料打印存档工作及补贴资金发放相关工作,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二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利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打印存档。

三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按程序组织资金发放,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填写资金发放状态,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四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7年2月25日前将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2、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并按程序批复。

3、发展改革部门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市级交通部门的资金拨付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部分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在2026年12月31日前,协助补贴申请人通过“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和市级复核。

2、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贴发放程序及时兑付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河北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系统”内确认资金发放状态。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市县有关部门需退回补贴申请,并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各市县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市级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将相关材料电子版留存,打印纸质版,每月25日之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并存档。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部分

各县(市、区)补贴申请人向县级市级逐级提交补贴资格申请,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补贴标准及《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需求统计表》的计划,发放补贴资格。获得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才可进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的工作。完成后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及佐证材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再上报市级复核;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市级审核通过后,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电子版留存,并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并存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相关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内填写资金发放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资金使用。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部分将依据本年度补贴资金采取“总额控制、用完即止”的方式,补贴资格券“先到先得,发完为止”。年度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即停止发放补贴资格券。车辆所有人要先领取相应的补贴资格券,再进行车辆报废。未领补贴资格券,先进行车辆报废,导致领取不到补贴资金,以及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请各单位通知到车辆所有人关注我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谨慎报废更新所属营运货车。同时,依据文件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本年度老旧营运货车部分的资金将预留50%专门用于报废且更新新能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部分,按照年度下拨补贴资金和《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需求统计表》的计划,发放补贴资格并兑付补贴资金。

(二)严格落实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立即会同发改、财政、商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统一行动,加强沟通,加速受理和审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补贴工作,要认真审核补贴资金相关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同时要确保受理办理及时。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三)严格补贴资金发放并做好公示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审核、发放补贴的,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或其他责任。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资金兑付后,市级交通部门要公示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

(四)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并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地内面向公众的所有政策解释,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老旧营运货车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积极引导经营业户加快设备更新。同时,要做好属地稳控工作,动态把握各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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