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瞭望丘北)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近期,丘北县交通运输局、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聚焦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全链条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约车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现将有关情况曝光如下,警示全体网约车从业者严格守法经营、规范服务。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例1:2026年6月16日,当事人曾某某驾驶云HD4***2号车在丘北县通过某网约车出行平台接到乘客的网约车行程订单运输乘客,并收取乘客的乘车费用。经查,当事人曾某某驾驶云HD4***2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2026年6月22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云HD9***3号车在丘北县通过某网约车出行平台接到乘客的网约车行程订单运输乘客,并收取乘客的乘车费用。经查,郭某某驾驶云HD9***3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2026年7月2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云HC***0号车在丘北县通过某网约车出行平台接到乘客的网约车行程订单运输乘客。当事人张某某驾驶云HC***0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例4:2026年2月10日,接到群众投诉:云HDC***9号网约车在丘北县人民医院正门处线下揽客。经查,当事人罗某某驾驶云HDC***9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后从事网约车运输经营。罗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
案例5:2026年5月9日,接到投诉举报: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云HDB***0号网约车在丘北县医院门口线下揽客。经查,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柴某未使用网约车平台接单,而是以巡游揽客的方式招揽乘客,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2026年5月7日,接到投诉举报: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云HD6***0号网约车在普者黑高铁站线下揽客。经查,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滕某某此次运输未使用网约车平台接单,而是以巡游揽客的方式招揽乘客。该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2026年4月16日,接到投诉举报:云HDC***0号网约车在丘北县医院红绿灯路口有线下揽客行为。经查,当事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杨某某未使用网约车平台接单,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案例8:2026年3月1日,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向陶某派发网约车行程订单,陶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行程订单运输经营时被查获。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2026年4月3日,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向艾某某派发网约车行程订单,艾某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行程订单运输经营时被查获。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案例10:2026年4月28日上午,收到上级转办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电话工单投诉:在丘北县某网约车平台下单乘坐云HDC***3号网约车司机要求线下支付,私加费用。经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蔡某某使用网约车平台接单后觉得平台运输费用太低,要求乘客加价线下支付。当事人蔡某某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网约车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质审核不严,部分网约车驾驶员法律意识淡薄、服务规范缺失,漠视行业监管要求和群众合法权益。在此,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郑重警示:
各网约车平台要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严格审核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确保“车证相符、人证相符”,严禁向未取得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派单,加强订单监管和驾驶员日常管理,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全体网约车驾驶员要增强法治观念,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坚决杜绝无证营运、巡游揽客、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网约车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原则,采取线上排查、线下抽查、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群众在乘坐网约车时,应通过合法合规的网约车平台下单,乘车前核对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型号)、驾驶员信息(姓名、头像)与平台显示是否一致,如遇到无证营运、违规收费、平台违规派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留存订单截图、车辆照片、录音录像、支付凭证等证据,并拨打丘北县交通运输服务举报电话(丘北县交通运输局:0876—4121606;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丘北大队:0876—4122387)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第一时间受理、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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