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花十万买新车没摸方向盘,4S店员工开去上牌撞成事故车,店方说登记你名下不能换,凭啥?

天津男子花十万买新车没摸方向盘,4S店员工开去上牌撞成事故车,店方说登记你名下不能换,凭啥?

10月1日,天津一位男子走进当地一家4S店,打算把旧车置换掉,再添些钱买辆新车。

他挑中了一辆汽车,旧车折抵加上支付的各项费用,整车价格大约十万元。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十万元不是小数目,谁不想早点把新车开回家?

10月7日,他按照约定来到4S店,办好购车手续,付清相关款项,还选好了车牌。

考虑到上牌手续比较麻烦,他便委托店里的工作人员代办,自己留在店里等待。

他心里盘算着,等手续全部办完,就能高高兴兴开着新车回家了。

谁能想到,等来的不是新车,而是一通让人心凉的事故通知。

当天上午11点左右,男子接到消息,车牌已经办好了。

可仅仅过了一个小时,到了中午12点左右,4S店又告诉他,车出事故了。

男子赶紧了解情况,这一看,整个人都不好了。

原本崭新的汽车,左前轮已经爆胎,轮毂出现变形,驾驶室一侧的车窗玻璃碎裂,后视镜、车身侧面和保险杠也不同程度受损。

甚至连车牌都还没正式挂到车上。

男子自己一次方向盘都没摸过,好端端的新车,竟然就这么变成了事故车。

换成谁,恐怕都接受不了。

事故到底怎么发生的?

4S店工作人员解释,当时员工开车办理上牌手续,车辆在路上碾压到一根铁棒,随后发生爆胎,车辆失去控制,最终撞上公路护栏。

驾驶车辆的工作人员也受了轻微伤。

事发后,他们报警、联系保险公司,准备处理维修事宜。

听起来,确实是一次突发交通事故。

可问题在于,开车的是4S店员工,车辆还没交到消费者手里,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

男子的态度很明确。

自己花的是购买新车的钱,要求交付的自然是一辆完好无损的新车。

现在车撞成这样,即使修好了,也会留下事故维修记录。

以后再转卖,别人一查车辆记录,价格很可能受到影响。

所以,他拒绝接收这辆受损车辆,坚持要求4S店更换新车。

10月8日,他再次到店协商,提出换车或者全额退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

4S店工作人员表示,车辆已经办理登记,登记在男子名下,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也都买好了。

按照店方的说法,车辆已经属于男子,他们不能随意更换。

有工作人员提出,可以维修车辆,再给予一定补偿。

另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公司并没有直接拒绝换车,只是还没有拿出最终方案。

更让男子难以接受的是,店方还强调,公路上出现铁棒,他们同样是受害者。

公司需要找到掉落铁棒的责任人,或者追究有关道路管理方的责任,希望男子配合。

这番回应,才是整件事最让人想不通的地方。

路上有铁棒,确实可能存在第三方责任。

但人家男子是来买车的,不是来调查事故的。

谁开的车?4S店员工。

事故发生在什么时候?车辆交付之前。

消费者有没有实际使用过车辆?没有。

这几件事摆在一起,责任问题就不能只靠一句“车已经登记在你名下”来解释。

而且男子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

从买车到发生事故,4S店始终没有把车钥匙、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他。

也就是说,他虽然付了钱,办了登记,却根本没有真正把车接到手里。

《民法典》第604条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在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才由买方承担。

这里最重要的两个字,就是“交付”。

登记在谁名下,与车辆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事情。

参与分析此事的律师也认为,男子可以拒收事故车,要求更换新车,或者通过解除合同主张退款。

当然,具体如何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交付情况判断。

可在我看来,不论事故最终认定由谁造成,4S店都应该拿出诚意,先解决消费者眼前的问题。

你不能让人家花新车的钱,最后接手一辆刚出过事故的车,还得陪着你四处找事故责任人。

如果保险维修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男子又何必坚持换车?

关键就在于,新车和修复后的事故车,根本不是一回事。

车身能修复,玻璃能更换,轮胎能重新安装,可事故记录和车辆贬值风险,哪能说没就没?

目前,男子已经向车厂家客服投诉,客服承诺在48小时内给出处理建议。

这件事真正考验的不是4S店修车的本事,而是出了问题以后,敢不敢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顾客花十万元买新车,不应该连方向盘都没摸过,就被迫接受事故车。

把消费者的损失解决好,再去找真正造成交通事故的人追偿,这才是负责任的处理方式。

新车还没交付就撞坏了,消费者凭什么为这场意外买单?

说到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所有人琢磨。

4S店说车已经登记在男子名下,所以车就是男子的了。

可男子手里没有钥匙,没有行驶证,没有登记证书,连车都没碰过一下。

这叫交付吗?

如果登记就等于交付,那以后4S店是不是可以把所有车都先登记到消费者名下,然后慢慢开、慢慢用,出了事就让消费者自己扛?

这显然说不通。

还有一点,4S店说他们也是受害者,因为路上有铁棒。

这话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一想,完全站不住脚。

铁棒是谁碾上去的?4S店员工。

车是谁开的?4S店员工。

事故发生在什么时候?车还没交给消费者的时候。

消费者做错了什么?他只是在店里等着上牌手续办完。

他付了钱,办了手续,选了车牌,然后老老实实坐在店里等。

结果等来的是自己的新车被撞成事故车。

这换谁能接受?

更关键的是,这辆车一旦修好,就会留下事故维修记录。

以后男子想卖车,买家一查记录,就知道这辆车出过事故。

价格肯定要打折扣。

这个损失,谁来赔?

4S店说可以维修再给一定补偿。

可补偿多少?能弥补车辆贬值吗?

事故车的贬值,不是修一修就能恢复的。

哪怕修得再好,记录在那里摆着。

买家不傻,一查就知道。

所以男子坚持换车,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合情合理。

他花的是新车的钱,凭什么要接受一辆事故车?

再说,4S店让男子配合追责第三方,这更是让人无语。

男子是来买车的,不是来当侦探的。

4S店自己员工开车出的事,自己应该先承担起来。

至于铁棒是谁掉的,道路管理方有没有责任,那是4S店和保险公司的事。

男子没有义务陪着4S店去追责。

他只需要拿到一辆完好的新车,或者拿回自己的钱。

就这么简单。

可现在4S店的做法,是把责任往外推。

先说车已经登记在男子名下,不能换。

再说路上有铁棒,自己也是受害者。

最后说可以维修加补偿,但没有最终方案。

这一套下来,男子得到的只有一个结果:新车没了,事故车倒是有一辆。

这合理吗?

显然不合理。

《民法典》第604条写得清清楚楚,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

什么叫交付?

不是登记,不是买保险,不是办手续。

是实实在在把车交到消费者手里。

钥匙给了吗?没有。

行驶证给了吗?没有。

登记证书给了吗?没有。

车停在店里,员工开着去上牌,出了事故。

这叫交付了吗?

显然没有。

所以,风险应该由4S店承担。

男子要求换车或者退款,完全有法律依据。

律师也说了,男子可以拒收事故车,要求更换新车,或者解除合同主张退款。

这不是男子难说话,而是4S店应该做的事。

现在男子已经向厂家客服投诉,客服承诺48小时内给出处理建议。

这个处理建议会是什么,我们不知道。

但有一点很清楚,如果4S店继续拿“登记在名下”说事,继续让男子配合追责第三方,那这件事恐怕没那么容易解决。

消费者花十万元买新车,图的就是一个安心。

结果车还没到手,就变成了事故车。

这种事放在谁身上,谁能接受?

4S店员工开去上牌,路上压到铁棒,爆胎撞护栏。

这是4S店员工的操作过程中出的事。

消费者没有任何过错。

没有任何使用行为。

没有任何驾驶行为。

甚至连车都没碰过。

这种情况下,让消费者承担后果,说得过去吗?

说不过去。

车能修,玻璃能换,轮胎能装。

但事故记录消不掉,贬值风险抹不去。

男子拒绝接收事故车,要求换新车,或者全额退款。

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分。

4S店应该先解决男子的损失,再去找铁棒的责任人追偿。

这才是正常的处理顺序。

而不是让男子等着,让男子配合,让男子接受一辆修过的事故车。

花新车的钱,买事故车。

这事搁谁身上,谁都不干。

新车还没交付就撞坏了,消费者凭什么为这场意外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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