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治市城区废弃机动车的通告
为推进废弃机动车专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要求,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废弃机动车(俗称“僵尸车”)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因无人使用和维护,长期停放市城区范围内道路及人行道的废弃汽车、农用车辆,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
二、整治措施
属于整治对象范围内车主、驾驶人或管理人,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自行清理。对逾期仍未自行清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辖区街道、社区、城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集中清理。
1、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
3、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4、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机动车,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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