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人往何处去;责任,又往何处去

无人驾驶,人往何处去;责任,又往何处去-有驾
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这部施行二十多年的法律第一次体系化大修。
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自动驾驶状态下出了交通违法,罚谁,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了答案。
但“罚谁”只是问题的一半。真正要上路营运的无人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车,还牵出另一半:谁让它们上路的、谁管运营安全、出了运输事故谁赔、服务质量谁保障。
这篇文章,笔者希望先顺着这两条线,把自动驾驶的“执法账”算清楚,再往更深处,问几个法理层面的问题。

自动驾驶的交通违法

草案的答案很明确: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的,由汽车生产、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没激活自动驾驶、或者只是L2级辅助驾驶的,按普通汽车管理,责任还是驾驶人的。
这条线,把“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彻底分开。系统开车,企业担责;人开车,人担责。
过去车企爱玩的文字游戏——把“辅助驾驶”包装成“自动驾驶”,出了事把责任推给驾驶员——在法律上没了空间。
这条规定背后,是一次执法逻辑的转向。
传统道交法,建立在“人车一体、驾驶人全责”的假设上。车是工具,人是责任主体。
可L3以上,动态驾驶任务由系统持续执行,驾驶人不再操控车辆。车违法了,“人”的责任无从谈起。
草案的应对,是把治理模式从“以驾驶人为核心”,转向“人—车—系统协同”。责任主体变了,执法的对象、证据、程序,都得跟着变。
更值得一线留意的是举证。
草案明确:企业如果主张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旦认定违法,企业得自己证明“这不是系统的锅”。
这倒逼自动驾驶系统走向“可记录、可解释、可回溯”——运行状态、感知结果、决策指令、软件版本、人机交互,都要留痕。
对执法而言,证据不再只靠现场和摄像头,还要落到车载“黑匣子”的数据上。
立法定了方向,落地还有很长的路。
第一是取证。怎么从车企调取数据?数据格式、留存时限、调取程序,还没有统一规则。
第二是保险。草案把交强险等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车主的人驾险、车企的产品责任险怎么衔接,仍是空白。
第三是虚假宣传。把“辅助驾驶”说成“自动驾驶”的营销,草案已明令禁止,但怎么认定、怎么罚,还需细则。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也直言:全国“一刀切”的细化标准,难适应各地试点进度差异。

交通运输部门面临的挑战

前面谈的都是“一辆自动驾驶车在路上违章了,罚谁”。
但是无人驾驶出租车、无人配送车这类营运性车辆,光解决“违章罚谁”远远不够。
谁让它们上路的、谁来管运营安全、出了事故谁赔、服务质量谁保障——这可能就是交通运输部门的挑战。
一是经营许可与市场准入:无人车“没有驾驶员”,许可怎么套?
先看无人驾驶出租车。它本质是出租汽车客运,依现行规定,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要“三证齐全”,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
可无人驾驶出租车没有“驾驶员”这个角色,驾驶员证这一环就断了。
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给出的解法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经营许可资质,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
再看无人配送车。国家层面至今没有给它明确车辆属性,也没有全国统一管理规定。它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全新的“功能型无人车”?各地“一地一策”——深圳备案、珠海授牌、惠州参照非机动车,标准不一。
准入制度缺位,是运输管理的第一道题。
二是运营安全监管:从“盯人”到“盯车、盯系统、盯数据”
传统运输安全监管,抓手是驾驶员——从业资格、动态监控、疲劳驾驶、超速报警,都围着人转。
无人驾驶把“人”从方向盘上拿掉了,监管的抓手随之改变。
《服务指南》的要求是:有条件、高度自动驾驶的出租汽车,应随车配1名安全员;完全自动驾驶的,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可改用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低于1:3。
这等于把“驾驶员在岗”,换成了“安全员托底”。安全员的资质、培训、应急接管能力,成了新的监管点。
再往下,是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黑匣子”)要全程记录运行状态、感知、决策、人机交互,成为运营安全监管的新证据基础。
三是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责任与保险,谁兜底?
客运合同里,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承运人责任。无人驾驶出租车的承运人责任,一样落在平台和运营企业头上。
保险是第二层兜底。《服务指南》明确,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提供交强险和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事故赔偿保函。
无人配送车则更复杂:它“算啥车”没定,投什么险、按什么标准赔,各地都在摸。法治界渐成的共识是“谁支配、谁受益、谁担责”——运营企业作为调度和收益主体,是第一责任人。
四是运输服务质量监管:乘客的权益,谁来保障?
营运性车辆面对的是不特定乘客,服务质量有法定标准。
巡游车、网约车有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有计价规则、投诉处理、拒载甩客的约束。无人驾驶出租车上线后,这些考核体系怎么接?
乘客上了一辆无人车,行程出偏差、服务出问题,向谁投诉、谁来裁量?远程安全员在岗时,乘客的即时求助怎么响应?
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管链条,同样需要为“无人”这个变量重新接线。

法规制度:一个指南、两级授权、多地试点

把上面的问题串起来看,制度供给的脉络已经清晰。
一是部委指南。《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是运输管理维度的“总纲”,把许可、车辆、人员、保险的要求搭了起来。
二是立法授权。道交法修订草案把违章处理办法、交强险制度授权国务院制定,给运输管理留了上位法接口。
三是地方试点。从深圳的夜间路权、珠海的授牌,到海口入选交通运输部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地方在用“一地一策”摸着石头过河。
接下来的方向,是把“点”上的探索收敛成“面”上的规则——车辆属性、准入标准、路权划分、责任配置,从地方试验走向全国统一。

更深一层:“驾驶人”没了,责任体系靠什么重建?

前面谈处罚、谈管理,都绕不开一个更根本的事实:现行道路运输法律,是围着“驾驶人”搭起来的。
道交法讲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运输条例讲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事故认定讲驾驶人的过错。整个责任大厦,地基是“人”。
自动驾驶把这个“人”拿掉了。方向盘后没有驾驶人了,责任该落到谁头上?
草案的答案是落到企业——用“生产、进口企业接受处理”,把散掉的责任重新收拢到“系统的制造者和运营者”身上。
这其实是给责任大厦换地基:从“人的行为”转向“系统的性能”。换完地基,上面的制度——处罚、许可、保险、考核——都得跟着重建。
这是理解自动驾驶一切法律问题的钥匙。
更深一层,是责任性质的改变。
传统交通违法,讲的是过错——驾驶人违反注意义务,才承担责任,执法者要证明“人有错”。
自动驾驶状态下的违法,不存在“人的过错”。系统闯了红灯、超了速,是算法和传感器的事。
于是责任的性质,从“过错责任”滑向了“危险责任”——谁引入、谁控制这项危险技术,谁就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这个转向的注脚:不是执法者去证明企业有错,而是企业要证明“这不是系统的锅”。
这个转向的意义,超出交通领域——它预示着一类新技术治理的普遍逻辑:风险由创造者、控制者承担,而非由承受者自担。

算法伦理与“可解释性”:执法的边界在哪?

再往深走,会遇到一个更硬的问题:算法。
自动驾驶的每一次决策,都是算法的输出。当系统在极端情形下“选择”了某种避险路径,这个“选择”合不合法、该不该罚,取决于我们能不能理解算法。
这就是“可解释性”问题:算法必须“可记录、可解释、可回溯”,否则执法无法认定“违法”与“事故”的边界。
更深一层,是“电车难题”式的伦理:当伤害不可避免,算法该优先保护谁?这个价值排序,能不能、该不该由法律来定?
这些问题,眼下没有答案,却是自动驾驶法治绕不过去的底层命题。技术走得越快,这些“慢问题”越需要有人先想清楚。
一部法律,第一次为“车自己开车”立规矩;一份指南,为“无人车去营运”搭框架;而更深的追问,指向“人没了之后,责任如何安放”。
规则、行业、法理,三层递进,指向同一个结论:自动驾驶不只是交通问题,更是一场责任体系的重构。
对执法者而言,今天能做的,是守住“谁控制谁担责、谁受益谁兜底”的底线;而真正的大题——算法如何被理解、风险如何被分担、伦理如何入法——需要执法者、立法者与整个行业一起,在更长的时间里作答。
技术的方向不会回头,法治的追问也不会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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