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源回收部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处罚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在邵东一个二手市场以1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情况下使用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至案发时当事人一直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持续近3个月。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处罚款30000.00元。

某资源回收部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处罚案-有驾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