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邱县发布)
邱 县 公 安 局
邱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邱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邱 县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邱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括:
(一)电动自行车: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三)电动普通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四)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含载货三轮、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其中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简称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二、规范销售市场
(一)全县电动车销售门店全面推行“带牌销售”模式,确保群众购买合规车辆后即可登记上牌。
(二)禁止销售未列入《公告》的非标电动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
(三)严禁虚假宣传,销售门店不得宣称“无需上牌、无需驾照、可随意上路”等误导消费者内容。
(四)对违规销售的门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规车辆通行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骑乘人员全程佩戴安全头盔,禁止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违法载人。
(二)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期年检。驾驶人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轮E/F、三轮D、四轮C2及以上)。骑行二、三轮电动车须全程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四轮电动车须系安全带。
(三)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三、四轮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逐步淘汰在用非标车辆,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规车辆。
四、非标车辆过渡期管理
对本通告发布前已购买的非标电动二、三、四轮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实行限时限行管理:
(一)过渡期:2026年10月12日至2028年10月11日。
(二)限行时间:每日7时至20时。
(三)限行区域:北环路以南(不含)、G514国道以北(不含)、合义街以东(含本路)、平安大街以西(不含本路)。
(四)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存量非标电动车进行摸排登记,建立管理台账。通过引导置换、以旧换新、报废淘汰等方式逐年减量。
(五)过渡期结束后,非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规上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处罚。
五、日常通行与停放管理
(一)电动车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违法停放、占道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三)利用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六、消防通道管理
严禁电动二、三、四轮电动车占用、堵塞居民小区、商场等场所的消防通道。对违规停放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法营运和违规上路的电动车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12315
举报邮箱:qxgajjdd@163.com
八、法律责任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邱 县 公 安 局
邱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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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202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