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乐山生态环境局获悉,乐山中区生态环境局通报了一起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
案例简介:2025年8月13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乐山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A82**的土石方运输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上加装有一段垫高螺母。车辆尾气温度传感器属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尾气装置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母,会使温度传感器探头远离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烟气温控测试位置,导致尾气温度传感器不能准确感知真实尾气温度,致使SCR系统不喷尿素或者减少尿素喷射,干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功能运行,属于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
查处情况:此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8月28日对这家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这家公司立即改正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11月10日向这家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以来,乐山市全力开展机动车领域专项治理,此案件是乐山生态环境部门首起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政处罚案件,向机动车特别是重型货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出了环保“警示”。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打击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督促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的自查整改和保养维护,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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