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区以及其他车主在未来加油时,将会遇到一次与发票相关的明显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把这一模式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铺开,时间节点锁定为2026年11月1日。届时,加油与开票将被打通成一个连续动作,支付完成后发票会随交易即时生成并推送。
“交易即开票”这一模式已由税务部门统一规范。加油站在完成成品油销售后,需要依托税务部门的乐企平台,根据实际交易数据为购买方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整个过程基于已发生的交易记录展开,包含油品品类、加油数量、单价和支付金额等信息,发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再依赖人工逐项录入。中国石化吉林石油在10月8日的微信信息中也对这一新模式进行了说明与提醒。
从适用范围来看,“交易即开票”覆盖了成品油零售领域目前常见的多种支付场景。无论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扫码付款、在互联网平台完成加油交易,还是使用加油卡、现金结算或通过对公转账、赊销等方式支付,都将纳入这一统一的电子发票开具流程,避免不同支付方式在开票环节出现差异或断点。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场景下,发票与扫码支付直接捆绑。购买方在加油站完成加油后,通过某支付平台的扫一扫功能支付加油款200元,联用平台会抓取本次加油的相关数据,包括油品、加油数量、单价以及支付金额200元,并基于这些信息自动生成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提前设置自己的发票抬头信息,如果没有预设,系统会把抬头默认为“个人”,省去每次现场口头报信息的环节。
如果选择在互联网平台完成加油交易,流程也将自动带出发票。购买方在某互联网平台X查找到加油站G并完成加油后,通过平台支付200元加油款,支付完成的瞬间,互联网平台将生成一张普通发票,发票中的“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G,“价税合计”栏次填写200元。支付与发票在同一系统内串联,购买方无需到线下柜台再进行额外操作。
加油卡使用场景则提供了两种开票时点选择,购买方需要在充值或加油时做出取舍。购买方在加油站H充值1000元办理加油卡并使用该卡加油200元时,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就这1000元金额开具发票。系统会按充值记录自动生成一张不征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栏次显示加油站H,“价税合计”栏次为1000元。此后这张加油卡在消费时,系统不再另行为每一笔加油交易开具发票。
同样是在加油站H,一位购买方充值1000元办理加油卡并加油200元,若选择把开票时点放在每次实际加油环节,那么这次充值阶段将不出具发票,系统会对这1000元充值进行标记。随后,根据本次加油交易信息,系统生成“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H、“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的普通发票。后续每次加油都会按实际加油金额逐笔开具普通发票,直到累计开具金额将这一笔充值的1000元全部抵扣完毕,此种模式方便需要按每次加油成本精细记录的车主或单位。
当购买方采用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方式结算加油款时,乐企平台仍然是统一的发票出口。单位乙在加油站J(乐企自用)加油后,使用现金支付200元加油款,加油完成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关发票,在“销售方”栏次显示加油站J,“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发票类型可以是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需求确定。这种模式下,数据直接源自系统记录的交易信息,避免漏开或错开情况。
若单位乙选择在加油站K(乐企联用)加油,并同样是用现金支付200元,加油站K则需要通过人工补录支付信息等方式,在乐企联用平台完成发票生成操作。最终形成的发票中,“销售方”栏次为加油站K,“价税合计”栏次为200元,发票类型可以是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这一场景要进行人工补录,但交易数据仍然进入统一平台管理,发票依托乐企联用系统开具。
过去很多车主在加油开票时经常遇到两个现实问题,一是每次开票都要重复提供抬头等信息,二是事后需要补票时过程较为繁琐,有时甚至存在补不开或者需要多次沟通才能解决的情况。此次“交易即开票”的全面推广,针对的就是这些长期存在的痛点,希望通过更紧密的系统衔接替代传统人工登记模式。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相关负责人在介绍中提出,“交易即开票”模式是将加油交易的各个环节深度绑定。消费者完成加油支付后,系统立刻自动生成发票并推送到消费者端,能够从流程侧消除加油站拒开票、漏开票、错开票的空间。同时,电子化、自动化的发票处理方式也为加油站减轻了日常工作量,不再需要工作人员反复录入和审核发票信息。
从技术角度看,这一模式依托的是不同系统间的数据打通。以往加油站的收银系统、税控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相对独立,现在通过乐企平台进行统一整合,实现数据在油品销售、金额结算和发票开具之间的贯通。工作人员不必再在多个系统之间手动搬运信息,发票生成全过程转为自动处理,有助于降低人为操作带来的风险和差错。
在监管层面,《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还设定了明确的时限要求。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在2026年11月1日前实际实现“交易即开票”。如果在规定时间节点后仍未落实这一模式,税务机关将责令加油站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这使得“交易即开票”不仅是技术升级,也是经营单位需要完成的合规任务。
公告中还强调了对规避税收监管行为的严厉查处态度。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进行收款,一旦查实存在此类及其他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如行为构成,税务机关还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加处罚款。这些规定与“交易即开票”配套,目的是把加油收款与发票、税收监管统一纳入可追溯的链条。
对车主和用油单位而言,未来在加油时需要适应的是发票获取方式的系统化与自动化。无论是在加油站现场扫码、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交易、使用加油卡加油,还是采用现金、赊销或对公转账方式结算,加油完成后都可以通过统一的数字化渠道获取发票。乐企平台与相关支付系统的协同,将让发票生成与加油交易保持一致节奏,减少额外操作步骤,也提高了票据留存的规范性与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