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阜宁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的提醒函

关于规范阜宁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的提醒函

全县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整治“内卷式”竞争,维护驾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驾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驾校自主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驾校培训收费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由驾校按照经营情况自主定价。驾培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驾培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提供价格合理的驾驶员培训服务。

(一)经营场所公示要求。应当在经营场所服务大厅或缴费处的显著位置清晰标示驾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公示内容须与实际收费一致,不得漏标、错标或模糊不清。

(二)线上公示要求。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短视频等方式公示驾培服务价格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且应与经营场所上的价格公示一致。

(三)公示要素。收费公示至少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15)等基本要素,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动态更新”。

(四)收费模式分别公示。对实行一次性收费、计时收费等不同收费模式的,应当分别公示对应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计价方法,确保学员明明白白缴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驾校仅能收取培训费。驾校依法只能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包括理论知识培训费、模拟器训练培训费、实车操作培训费、教材工本费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学员另行缴纳项目须事前告知。考试费、体检费、驾驶证工本费、考场模拟训练费等虽不由驾校收取,但属于学员接受驾驶培训过程中的必要支出。驾校应在报名缴费前,以书面形式(如合同、告知书)明确告知学员:需另行缴纳的费用项目、收费标准、缴纳方式及收费单位,确保学员在报名缴费前能够清晰地了解全部费用构成,自主决定是否报名。

(三)考场模拟训练费坚持自愿原则。考场模拟训练费属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学员自愿选择,驾校或考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员缴纳,不得将模拟费与培训费强制捆绑收取。

(四)严禁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口头约定、书面协议、行业联盟等形式达成价格同盟。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五)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以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的所谓“优惠价”“团购价”等吸引报名,后期再以各种名目追加费用或强制消费。

(六)严禁捆绑消费。不得将培训费与模拟费、保险费、教材费等强制捆绑收取,不得以“全包价”“一口价”等形式模糊收费项目构成,变相剥夺学员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监督举报

广大市民和消费者若发现驾校或考场存在未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捆绑收费、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如收费票据、合同、宣传单页、聊天记录等)并拨打12345或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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