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合格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标准,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9日,柴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撞上陈某某停于路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致柴某甲死亡、汪某某受伤,两车及货物损坏。交警认定柴某甲负主要责任,陈某某因车辆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负次要责任。
陈某某系黄山某物流公司雇员,事发时履行职务。该公司为涉案主车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为挂车投保5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在保险期内。投保时,公司签署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属免责情形。
柴某甲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共五人)诉请赔偿,主张陈某某、物流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某财保黄山市分公司)承担责任。
双方观点
黄山某物流公司:涉案车辆已定期年检合格,事故时反光标识不合格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某财保黄山市分公司:虽车辆年检合格,但事故时检验不合格(反光标识问题),符合“检验不合格”的免责约定,故商业三者险不应赔付。
裁判结果
1.一审、二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11万元,物流公司赔偿36.23万元(商业三者险部分未支持)。
2.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赔偿47.23万元。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年检合格但事故时检验不合格,是否属保险条款‘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保险条款中“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应作限缩解释:
1.“未按规定检验”:指未按法律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即未定期年检)。本案车辆已定期年检合格,不属此情形。
2.“检验不合格”:结合条款上下文、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及投保人合理期待,应指“定期年检不合格”,而非事故后检验不合格。
从条款整体看,“检验不合格”与“未按规定检验”呼应,均指向定期年检环节;
格式条款有歧义时,应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普通大众通常理解“检验不合格”为年检结论不合格;
投保人基于年检合格标志产生合理信赖,车辆自然损耗或临时问题导致事故时检验不合格,若认定为免责情形,会加重投保人负担,违背投保初衷。
此外,驾驶人虽未尽日常检查义务(反光标识被遮挡),但车辆无重大安全隐患,该义务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理由。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