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且未按规定参加学习的425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某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法律法规学习、也未参加满分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决定,现予公告。此次涉及425名驾驶人,名单在公告文本附后。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属于高风险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完成规定的教育与考试,将影响交通安全管理和道路使用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记分达到12分且在规定的30日内未参加学习、未参加满分考试的,驾驶证应停止使用。这一措施以教育为导向,旨在促使驾驶人回归法规学习,提高对违规后果的认识,推动全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规范操作。
停止使用的具体含义是,从公告生效之日起,该批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相关信息平台将同步更新记分状态,直至列入单位认定其完成规定的学习与考试并具备恢复条件后,方可恢复驾驶许可。在暂停期间,如存在异议或需要办理恢复手续,需按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示信息与申诉渠道。
本次公告的实际作用在于提高违法驾驶的教育效果,推动培训机构与辖区内的驾驶人建立持续的法规学习习惯。学习内容覆盖交通法规、道路安全意识、风险识别与防控策略,以及违法后果的实际案例分析,帮助驾驶人在日常驾车中做出更安全的选择。
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人来说,完成学习与考试只是达到恢复的前提条件,随后还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确认,方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权。各单位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保教育与考核的合规性与透明度,防止虚假或重复申请现象。
公告日期为2026年7月24日,由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具体执行由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
请相关驾驶人遵守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