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交强险,就该有保障。” 这是车主们投保时的普遍认知。可如果投保 4 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 “保单次日零时才生效” 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理由能成立吗?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否定答案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 13.5 万余元,明确 “次日零时生效” 条款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2023 年 1 月 11 日中午,赵某为自己的车辆在某财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电子保单随之生成。谁也没料到,当天下午,赵某驾驶该车辆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王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和承保交强险的财保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面对索赔,某财保分公司却提出了抗辩:保单上明明写着 “保险期间自 2023 年 1 月 12 日 0 时 0 分起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24 时 0 分止”,事故发生在 1 月 11 日下午,不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投保人赵某则坚称,自己投保时一直以为合同 “立即生效”,对 “次日零时生效” 的条款毫不知情。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财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 13.5 万余元。
某财保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何如此判决?核心理由有三点:
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交强险以电子投保方式签订时,保险公司需证明已就 “次日零时生效” 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或特别说明义务,且双方就保险期间协商一致。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该条款自然不产生效力。
违背行业操作规范: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对保险期间作出规范说明。而本案保单未在 “特别约定” 栏明确相关内容,不符合行业操作要求。
与交强险设立目的相悖:法院查明,赵某投保时车辆已处于 “脱保” 状态。若按 “次日零时生效” 出单,车辆在投保后至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将处于 “有投保却无保障” 的风险真空期。这不仅让车主面临风险,更给道路安全埋下隐患,与交强险 “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道路安全” 的公益性目的严重不符。
法官指出,交强险并非普通商业保险,它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 车辆必须投保,一旦脱保,就会失去风险保障,背离交强险 “及时保障受害人利益” 的初衷。
判断 “次日零时生效” 条款是否有效,关键看两点: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二是双方是否就保险期间协商一致。若无法证明这两点,就应适用 “即时生效” 原则,即保单出单时保险责任已开始。
本案中,正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且 “次日生效” 导致脱保车辆陷入风险真空,法院才认定其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例给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敲响了警钟:
对车主而言:投保时应主动确认保险生效时间,若保险公司提出 “次日生效”,需警惕是否存在风险真空期,尤其要避免车辆脱保。
对保险公司而言:不能仅凭格式条款约定 “次日生效”,必须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并说明,确保投保人知情且同意。更要牢记交强险的公益性,避免因条款设置不当导致风险真空,损害公众利益。
交强险的核心是 “及时保障”,任何可能导致保障 “延迟” 的条款,若缺乏充分的告知和协商,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这既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道路安全的守护。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