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两车相撞,保险赔不赔?

案例: 赵先生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他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以“被保险人相同”为由拒绝。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属于险企的免责范围。

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同一车主相撞,不存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法律关系,无法构成责任保险的赔付基础。并且,同一车主可能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不一定特指保单上的名字;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需结合事故实际驾驶人判断责任主体,不能简单以车主身份一刀切。而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故意骗保的情况下,不能一概拒赔,否则违背保险“分担风险”的本质。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保险金。

车主两车相撞,保险赔不赔?-有驾

案例分析:

交强险: 《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1号车驾驶人是袁某,而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赵某。因此,赵某作为2号车车主,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赔付。

商业险: 商业险条款对“被保险人”的定义模糊,存在两种解释:

解释1:被保险人指“事故中的驾驶人”;

解释2:被保险人指“保单上的名字”。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解释1)。因此,赵某不属于“被保险人”,商业险也应赔付。

车主两车相撞,保险赔不赔?-有驾

结论:

保险公司不能仅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被侵权人为同一人为由拒赔。

在无法举证证明存在故意或骗保情形时,对于此类情况应依法予以赔偿。

建议:

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时,对于保险条款应充分说明。

被保险人也应即时报险,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固定事故相关证据。

案例延伸:

如果同一人名下的两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依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保险责任?

车主两车相撞,保险赔不赔?-有驾

开别人的车出了事故谁来承担?

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

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总结:

同一车主名下的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但总的来说,保险公司不能仅以被保险人相同为由拒赔,而应该根据保险条款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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