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深圳将在全市所有道路范围内执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管理措施,该政策有效期为5年,至2031年11月1日正式结束。此次政策出台的核心目标为切实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改善城市整体交通环境,相关管理要求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制定,所有条款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框架。
禁鸣措施核心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
本次禁鸣措施覆盖深圳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执行时段为每日0时至24时,实现了时间与空间维度的全域覆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政策设置了三类允许鸣喇叭示意的例外情形,避免因全面禁鸣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第一类情形为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时,由于该类路段存在视觉盲区,驾驶人难以提前观察对向、前方来车及行人动态,在减速慢行的基础上鸣喇叭示意,可有效规避碰撞风险。
第二类允许鸣喇叭的情形为实施合法安全的超车操作时,驾驶人在确认具备法定超车条件、准备超越前车的阶段,除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外,可鸣喇叭示意,在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后从前车左侧超越,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后再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三类情形为遇即时紧急险情时,当道路上出现突发、现实、紧迫并可能造成碰撞、伤人的险情,且鸣喇叭有助于避免或者减轻危险时,驾驶人可以鸣喇叭示意,同时必须同步采取制动、减速、停车、避让等处置措施。
针对特殊职能车辆,通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仅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的场景下,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期间同样需遵守常规禁鸣管理要求,不得随意鸣响喇叭或警报器。
明确违规鸣喇叭的认定标准
为帮助广大驾驶人清晰界定合规鸣笛与违规鸣喇叭的边界,相关管理部门梳理出六类明确的错误使用喇叭行为,所有行为均属于禁鸣区域内的违规情形。第一类是连续2次以上鸣喇叭的行为,超出了安全提示所需的短促鸣笛范畴,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噪声干扰。第二类是持续鸣喇叭超过1秒的行为,长时间鸣笛会产生高分贝持续噪音,对周边居民和道路参与者造成影响。
第三类是使用高于115分贝高音喇叭或大型车辆使用“气喇叭”的行为,这类喇叭音量远超常规标准,极易对周边人员造成听觉冲击,甚至引发道路上的慌乱避让行为。第四类是在道路拥堵、排队等候时鸣喇叭的行为,这类鸣笛大多属于驾驶人宣泄情绪的操作,无法起到疏通拥堵的作用,反而会加剧区域内的噪声污染。第五类是行经人行横道鸣喇叭催促行人或礼让行人车辆的行为,该类行为违背了礼让行人的通行原则,会对过街行人的通行安全造成干扰。第六类是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场所使用喇叭召唤他人的行为,这类区域对声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鸣喇叭会直接影响周边人员的正常休息、就医和学习秩序。
据南方都市报10月15日报道,确有需要对其他车辆、行人进行提示、示意时,驾驶人应优先交替使用灯光,通过远近光灯切换的方式传递提示信号,在灯光提示无效的前提下,才可采取短促鸣笛方式使用喇叭,操作原则上要确保持续鸣笛时间不超过1秒,连续鸣喇叭不超过2次,确保鸣笛仅用于安全提示,而非宣泄个人不满情绪。
违规鸣喇叭的具体处罚规则
通告明确,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参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执行,首次出现该类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将被处以300元罚款。对于一年内多次出现违规鸣喇叭行为的驾驶人,管理部门设置了梯度处罚机制,一年内有该类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通过差异化的处罚标准提升违规成本,引导驾驶人养成文明驾驶习惯。
相关管理部门表示,家用车喇叭常规音量通常在80到110分贝,远超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长期接触这类交通噪声可能引发失眠、血压升高等健康问题,对老人、儿童等敏感群体的影响更为明显。同时,突然的鸣笛容易让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惊慌失措,引发避让失误,也会加剧其他驾驶人的烦躁情绪,催生“路怒症”,反而增加道路通行的安全隐患。重型卡车的汽笛或高分贝喇叭一旦鸣响,极易使周边人群受到惊吓,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此次出台的全域全天禁鸣措施,正是从源头减少这类交通噪声的产生,逐步引导全市驾驶人形成文明驾车、勿乱鸣笛的良好出行习惯,共同维护安静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作者 经观深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