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轻货载运危化品并非只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

个人以轻货载运危化品并非只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有驾

个人以轻型货车载运液化石油气、柴油等危险化学品,被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商务等部门发现后,移送交通运输部门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在其他部门,该种案由为人熟知,移送起来非常顺手;在交通运输部门,亦是职责所在无可推托。实践中,还有私人小轿车后备箱装了单个容量5升的3桶疑似危化品,被公安部门以此案由移送交通运输部门的情况。然而该种违法行为一概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是否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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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均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处罚?并不尽然。如:据GB725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是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一。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与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一致。两者系包含关系,构成法条竞合,适用特别规定。即对危化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虽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但应适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B7258所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中,有的按其功能可视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最为明显的是灭火器。如危化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是由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处罚,还是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原则上可按先立案管辖规则办理。如果一定要讨论由谁管辖更无争议,笔者认为是公安部门。原因是除了GB7258的规定之外,GB3890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也将灭火器及行驶记录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车速限制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等列为在用机动车安全装置检验项目,可见其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

关于运输单元的防护用品,最明晰的规定见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617.7)所列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轮挡、三角警示牌、眼部冲洗液、反光背心、防爆便携式照明设备、防护性手套、眼部防护装备、应急逃生面具、具备防爆功能的铲子、下水道口封堵器具等。具体内容列在文后。JT/T617是推荐性标准,相关法规规章也未明确引用该标准的这一部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何理解与适用尚有讨论空间),对未配备前述个人防护装备的,能否按“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实施处罚,还需在个案中扣住“必要”二字,以纠违为目的,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另做衡量。

假定违法载运危化品的轻型货车仅有一两项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未配备、使用排气火花熄灭器,无导静电拖地带或未全程接地,便由公安部门处5万元以上罚款,按一般社会观念似是过重了。而由交通运输部门按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处3万元以上罚款,似更易被社会接受。但一方面,就高处罚规则,依据的是法定处罚额而非裁量处罚额,更非社会接受度;即多个部门所适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基于不同管理目的均设定了罚款的,某个法律规范设定的罚款额相对更高,便应由该法规定的执法部门管辖,而无需考虑其他。一方面,按就高处罚规则确定管辖部门后,可再据个案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处罚裁量,当从轻则从轻,当减轻则减轻,当免罚则免罚。另一方面,对于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而言,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目的主要是保障运输安全,与公安部门目的一致而管理范围不同(不只涉车),公安部门看来违法情节轻微的,在交通运输部门多半也是如此。对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而言,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目的尚有维护市场秩序等,但假如经营时日尚短,违法行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影响显属情节轻微(考虑轻型货车的运量、运距、当地同类市场的运力供给等);如果长期为之,交通运输部门固然可执行法定罚款额,而因违法车辆长期“带病上路”,公安部门亦可依法处罚不致有过当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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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人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19056,相关规定。

(一)消防器材、排气火花熄灭器、导静电拖地带。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应大于等于,200mm,排气管出口应装在罐体/箱体前端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端导体截面积大于等于,100mm2,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无论空、满载应始终接地。

(二)倾覆保护装置。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顶部如有安全阀、通气阀组件以及检查孔、装卸料阀门、管道等附件设备设施,应设置能承受,倍车辆总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具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结构或功能。若罐体顶部无任何附属设备设施或附属设备设施未露出罐体,不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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