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全面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通告

来源:双牌发布

双牌县全面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通告-有驾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县区域内所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使用、维修等环节的管理。

双牌县全面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通告-有驾

二、登记注册、上道路行驶通行要求

1.所有上道路行驶的燃油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普通摩托车(属机动车),必须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悬挂机动车号牌、核发行驶证,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投保交强险后方可上路。

双牌县全面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通告-有驾

2.合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发非机动车号牌,方可上路行驶。

3.未办理注册登记、无牌无证、使用过期临时标识的摩电车辆,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可办理注册登记车辆范围

(一)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

整车符合国标GB17761-2024,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达标,手续齐全的车辆。

(二)机动车类摩电车辆

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燃油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普通摩托车。

四、无法注册登记车辆

1、无出厂合格证、无正规购车发票、拼装、改装、走私车辆;2、超出国标、未纳入机动车公告的超标电动车;3、已过过渡期、临时通行牌证到期的非标车辆;4、非法加装遮阳篷、大功率电池、改装电机的车辆,须拆除复原后方可查验上牌。

五、注册登记所需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

1、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2、购车正规销售发票;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4、车辆实车到场查验;5、电动自行车3C证书。委托办理的须额外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

(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机动车)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凭证;4、机动车交强险保单;5、车辆到场查验;出厂超2年未登记的,需到检车站进行安全检测。委托办理的须额外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

六、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具有电动自行车驾驶资质,严禁无证(无资质)驾驶。驾驶人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严禁超速、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楼道、车库等非正规安全设施不全的场所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时应当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并确保充电环境通风良好。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制动、灯光、轮胎等关键部件性能良好,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严禁非法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尺寸、重量等参数,不得拆除或篡改车辆限速装置。

(五)政府部门、社区(村组)等工作人员上门入户进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时,车主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23日

来源:双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一审:唐雯 二审:陈虹 三审:盘勇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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