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上工人受伤,主车保险赔付?——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事故纠纷

原创 文昌市人民法院 文昌法院
在现代物流的钢铁动脉中,挂车牵引车如同一支无形的指挥棒,串联起效率与力量。它以车头为“大脑”,牵引挂车为“躯干”,以灵活分离的模块化设计,承载着从工业原料到民生物资的千里奔袭。
——“麦文”致读者
挂车上工人受伤,主车保险赔付?——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事故纠纷-有驾
技术优势背后往往暗藏法律风险的交织。主车与挂车的“分合哲学”成就了运输效率的跃升,却也暗藏责任划分的司法谜题——当牵引车与挂车暂时解绑,动力源与承载体的法律关联是否随之断裂?这一矛盾在文昌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尤为凸显。
挪车致伤,谁之过?
B公司的员工A根据B公司要求将水泥运输给C店。当日早上,A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主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下简称挂车)送货至仓库,装卸工甲到该车上搬运水泥。因该车堵住其他车辆,A上车挪车,却未让装卸工下车等候,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挪车过程中车上装载的水泥滑落压伤装卸工甲的脚。A驾驶的主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挂车未投保。基于此,甲将司机A、B公司、C店、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文昌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时,甲系主车的车上人员,非“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此甲主张的事故中遭受的各项损害不属于交强险和该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车上人”“车外人”,如何认定?
文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系挪车时发生,并非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范围仅限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适用不限于交通事故,于是争议点落在了受伤的装卸工甲属于主车的“车上人员”,还是属于主车外“第三者”。
虽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二十六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但这只是保险行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未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表述过此原则的名称、含义、适用范围等内容。同时,上述商业保险条款的第四条也未针对主、挂车一体使用时如何认定车上人员作出明确解释,即根据该释义条款,无法认定甲究竟是主车的车上人员还是挂车的车上人员。在此情况下,对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法院认定甲为主车外的“第三者”,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为主车投保第三者商业险,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A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致甲受伤,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甲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主车和挂车连接时视为一体”为由主张甲为主车的“车上人员”,向海南省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省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保险条款不要“打哑谜”
这个案例聚焦于车辆保险纠纷中常见的“扯皮”现象,给普通车主和企业都提了个醒:对普通车主来说,买保险时要注意保险条款细节,提防限制赔偿条件和范围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也要把“什么情况不赔”说清楚,如果在合同里玩模棱两可的文字游戏,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理解。对运输行业而言,日常操作规范直接影响责任划分,看似无伤大雅的操作瑕疵一旦出事就成了承担责任的缘由。行业惯例与法律条文间的缝隙,需要各方加强沟通以填补,商谈时应把可能产生争议的操作环节提前约定清楚,避免让普通司机和车主成为规则漏洞的受害者。
撰稿:王秋雅
原标题:《挂车上工人受伤,主车保险赔付?——文昌法院审结一起车辆事故纠纷》

来源:文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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