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出租车无法大面积普及,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城市道路复杂,无人驾驶汽车会面对一些“极端情况“
极端情况,是发生概率极低的一些事件,也就是在自动驾驶时“出现不可预测的目标”。这种不可预测性,与自动驾驶能预测到的所有路况的目标,完全背离。
比如:前车突然掉出各种奇奇怪怪的东西,例如纸箱、水瓶甚至活鱼。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研发团队来说,至少有80%以上的成本都在解决五花八门的极端情况。
无人驾驶出租车一旦全面上路在城市各个角落跑起来时,各种意外情况就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7月7号下午,就有武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个视频,说萝卜快跑的无人驾驶出租车在武汉街头撞人了,在视频中可以看到:有一个人躺在出租车前,交警正在现场处理,这个事故造成了部分车辆拥堵。
7月8日下午,百度的一个相关负责人发表了公开的事故说明:事故发生在汉阳区鹦鹉大道与国博大道的交汇路口,当时绿灯刚刚亮起,车辆正启动时,一个闯红灯的人员轻微触到了无人出租车,事故发生之后,百度第一时间配合警方处理了这个事故,并且陪被撞人员去医院做了检查,没有明显外伤,现在还在医院做进一步观察和休息。
可以说,萝卜快跑之所以能够进一步扩大运营区域,在几乎覆盖了武汉整个市区的范围跑出租,和近两年陆续发布的各地《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有关,在这些条例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责任认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比如6月30号,北京发布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自动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
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车内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像萝卜快跑遇到的这类交通事故,在无人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发生的,要由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萝卜快跑的车辆所有人是萝卜运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是自动驾驶响应中心。
这么看,虽然法律上对无人出租车的事故责任人做了规定,但还存在起码两点漏洞:
一是条例只规定了赔偿责任,也就是民事责任,而对于重要事故的刑事责任人,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车辆所有人还可以通过法人找到具体的责任人,而“车辆管理人“,如果以“自动驾驶响应部门“为责任主体,在重要事故中,很可能变成扯皮的责任主体,缺少唯一的责任人认定。
而且,作为每天在远程管理无人出租车的安全员和操作员,他们大多数人只是觉得自己在打一份6、7千月薪的工而己,不像普通的汽车司机,在路上跑先要想着自身的安全,同时还会想到事故发生后自己后面一连串的麻烦事,
所以,管理人缺乏责任约束,事故发生时推卸责任给自动驾驶技术的可能性非常大,而这也为事故的有效处理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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