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AutoRegs|GB 15365-2025英文版翻译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Symbols for controls, indicators and tell-tales for motorcycles and mopeds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 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15365—2008《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托 车 操 纵 件、指 示 器 及 信 号 装 置 的 图 形 符 号 》,与
GB15365—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操纵件”的定义,明确为手动操作的构件(见3.1,2008年版的2.1);
———更改了“指示器”的定义,删除了表示形式(见3.2,2008年版的2.2);
———更改了“信号装置”的定义,删除了音响信号(见3.3,2008年版的2.3);
———增加了术语“图形符号”“共用空间”及其定义(见3.4、3.5);
———增加了多功能装置组合时准许共用一个图形符号的要求(见4.1.2);
———增加了显示多种信息的共用空间的要求(见4.1.3);
———增加了本文件中规定的图形符号应在说明书中说明的要求(见4.1.5);
———更改了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位置、显示要求(见4.2,2008年版的3.1);
———增加了系统加热/冷却使用颜色的要求(见4.3.3);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见表1序号09)、风窗玻璃洗涤剂(见表1序号16)、自动怠速启停运行(见 表1序号17)、胎 压警报 (见 表 1 序号 18)、发 动机故障 (见 表 1 序号 19)、动 力蓄电池故障 (见 表1 序号31)、动力蓄电池低电量提示(见表1序号33)、驱动电机故障(见表1序号36)对应的 图形符号;
———更改了启动蓄电池状态的符号意义(见表1序 号 30,2008年 版的 4.16),更 改了动力蓄电池故 障符号及颜色(见表1序号31,2008年版的4.22);
———删除了远光闪烁警告(见2008年版的4.1)、放 油开关(关)(见 2008年 版的 4.14)、动 力蓄电池 液面高度(见2008年版的4.21)、动力蓄电池切断(见2008年版的4.23)、电动机及控制器过热 (见2008年版的4.24)、动力电路 熔断盒入口 (见 2008 年版的 4.28)、高 压警 告/电 击危险 (见 2008年版的4.29)的图形符号。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94年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 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一般要求、位置要求及颜 色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仪表板上的指示器、信号装置,以及靠 近驾驶员的操纵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操纵件 control
驾驶员手动操作的用来改变摩托车某个装置的工作状况或功能的构件。
3.2
指示器 indicator 显示摩托车及其部件的功能或工作状况的装置。 注:如刻度值 、数 字显示等方式。
3.3
信号装置 tell-tale
点亮时表示摩托车上某种装置激活,或摩托车及其部件的功能状况正常或失效,或某种功能故障的
光信号。
3.4
图形符号 symbol
用来识别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可视图形。
3.5
共用空间 commonspace
可以不同步地显示两种或者以上指示器、信号装置对应图形符号或其他信息的区域。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操纵件及信号装置上的图形符号应与其底色有明显反差,以 求醒目。 涂 (镀 )层 应能永久保持, 不应被手指轻易剥落。
4.1.2 同一功能的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组合在一起,准许共用一个图形符号。
4.1.3 用于显示多种信息的共用空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两个或多个信号装置被激活时,信息应按序自动重复,或由驾驶员选择查看;
b) 制动防抱死系统故障、远光灯、转向信号灯的信号装置不被设定在同一共用空间内显示; c) 制动防抱死系统故障、远光灯、转向信号灯的信号装置其中某一个被设定在某一共用空 间内显
示,激活顺序应优先于其他任何信息;
d) 制动防抱死系统故障、远光灯、转向信号灯及其他表1中列出的红色信号装置一旦被激 活不能 自动取消;
e) 除非在某一具体(其他)标准中规定,否则当信号装置出现在共用空间内时,有关信号装 置的颜 色不做要求。
4.1.4 如果摩托车上装备了第5章以外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其相应图形符号可不标识。
4.1.5 如果摩托车上装备了第5 章规定的操纵件、指 示器及信号装置,其 对应图形符号应在摩托车说 明书中说明。
4.1.6 除在系统自检期间外,信号装置应仅在被激活时发光。
4.1.7 信号装置功能准许通过组合仪表照明提供。
4.2 位置要求
4.2.1 应保证驾驶员能在正常驾驶位置上辨识指示器、信 号装置的图形符号是第 5 章所示。 指示器、 信号装置未激活时,其对应的图形符号可不显示。
4.2.2 图形符号应置于相应操纵件、指 示器及信号装置上或其邻近处。 无法做到时,图 形符号和相应 操纵件、指示器或信号装置之间应有一条短实线以指示其联系。
4.3 颜色要求
4.3.1 信号装置应使用以下颜色进行示意:
a) 红色表示有危险,如车辆系统故障、充电状态、设备故障或即将损坏; b) 黄色(或琥珀色)表示警示或其他长期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况;
c) 绿色表示安全、正常。
注:表 1中规定的蓝色除外。
4.3.2 用于标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每一个图形符号,其颜色应在背景中清楚地显示。
4.3.3 对于同时含有温度调高和调低功能的装置或系统,其 中表示温度、冷 热的相关图形符号,红 色应 表示温度高或热,蓝色应表示温度低或冷。
5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摩托车上装备的操纵件、指示器 或信号装置,其 相应图形符号及信号装置显示颜色应符合表 1 的 规定。
表 1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注:表中符号“○”表 示设有该装置。
a 图形符号边框内的无色部分可涂实。
b 前后雾灯使用同一个操纵件控制时可用前雾灯的标志。
c 允许将左指示器及右指示器箭头分作两个符号。
d 该符号仅用于操纵件或红色信号灯上 ,信 号装置可以用编号 08转 向信号指示器两个箭头同时闪烁代替。
e 可以组合仪表的形式表示。
f 该符号如果采用液晶显示的方式 ,允 许其采用闪烁的形式代替信号装置。
6 标准的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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