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

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该种车辆除在交通通行状态下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外,更多的事故发生于其发挥特种功能的作业过程中。若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能以其处于作业状态而非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为由拒赔交强险?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从事汽车维修和救援,2024年10月10日下午4时许,刘某接到救援电话,到天水市某国道附近进行车辆救援,因刘某的平板拖车无法对陷入沟内的事故车辆进行救援,刘某遂电话联系王某,王某驾驶某品牌汽车起重机到现场进行救援,在起吊过程中,因事故车辆下落过程中滑动致刘某手指被夹伤。2025年2月25日,经司法鉴定,刘某右手拇指缺损评分、拇指关节功能障碍相当于手丧失分值共计15分构成十级残疾;本次损伤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
另查明,某品牌汽车起重机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某保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争议焦点:起重车在作业状态(非行驶状态)下致人损害,交强险是否赔付?
裁判结果:一、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付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91616.27元;二、某保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829.30元。
案例评析:被保险车辆为兼具交通工具和起重机械两种功能的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施工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就特种车辆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答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参考上述规定,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故某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比照适用交强险的规定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另外,案涉特种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第十九条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免责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根据该条款约定,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担是以“使用”被保险车辆而非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本案事故发生在驾驶人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且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故某保险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案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宜将此类车辆交强险的使用范围限缩解释为车辆行驶状态。若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也使投保人分散风险的希望落空。将特种车辆作业事故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不仅充分保障了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通过风险分摊机制推动行业安全发展,同时有效提升了保险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效能。
原标题:《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

来源: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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