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
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管理,有效遏制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宾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道路
三、整治内容及措施
(一)对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和燃油二三轮摩托车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超员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行为,依法采取责令不得上道路行驶、警告、处罚等查处措施;
(二)对电动车、摩托车违法占用汽车停车位,车辆长时间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电动车、摩托车在人行道上无序乱停乱放影响市容市貌等行为,依法采取劝导、处罚、拖移等查处措施;
(三)对无证驾驶、酒驾醉驾、多人乘骑、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超员、改装车辆、飙车炸街、随意变道以及驾驶报废、非国家标准生产、逾期未检验及非法改装的超标电动车等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严管重罚;
(四)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等。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人,由宾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遵守本通告规定,同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2-7140743
特此通告
宾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8月5日
来源:宾川公安
编辑:张丽青
审核:钟玲
终审:付晓海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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