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管南开支队秩序管理大队交警根据系统预警信息,及时将一辆已达报废标准仍在违法上路行驶的小货车及驾驶人查处。
经查,该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于上个月达到报废标准。
目前,该车驾驶人因实施“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处相应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1
哪些情形的机动车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02
报废的标准是什么?
1.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提醒广大驾驶人
驾车上路行驶
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安全技术检验
针对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车辆
应当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切勿心存侥幸
不要等到发生事故才追悔莫及
来源:天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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