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一地最新发布!事关出租车和共享单车

近日

太湖县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太湖县出租汽车

和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太湖县出租汽车和共享单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出租汽车和共享单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共享单车的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运输,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统筹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共享单车的原则,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优化城市交通运输结构,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严禁擅自转让,对擅自转让、倒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收回。

经营权期满后,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延续或重新配置。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承担承运人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收回,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给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依法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后经营期限为剩余期限。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加强以车辆为单位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运营服务、文明礼仪、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配置、延续和奖惩的参考依据。

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组织或参与集体罢运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行业不稳定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综合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运输市场状况、公共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运输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并发布巡游出租汽车基准运价和浮动幅度。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智能化监管,建立巡游出租汽车智能管理平台,通过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实现车辆轨迹查询、实时视频监控、运营状态监测、安全风险预警等功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监管效能。


第三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

第十条 在本县设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有固定场所且具备相应服务能力,严格落实承运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和车辆资质审核与管理,确保运营数据实时、完整、准确接入县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维护和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驾驶员开展相关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档案,完善内部诚信和安全防控体系。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APP等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发现从业人员存在不宜从业情况的,立即报告县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严禁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内违规揽客。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等因素,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每半年公布一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市场运力饱和度评估情况,提示风险预警,运力饱和时暂停办理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第十三条 积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接入合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采用网约化运营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资源整合,促进巡游与网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


第四章 共享单车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市场需求、停放设施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对共享单车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管理细则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相应条件,不得违规投放,否则由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整理停放车辆,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非停放区域内的车辆,疏导区域过渡集中车辆,收回故障车辆、调度区域潮汐车辆及应急调度的车辆,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 来源太湖县人民政府

| 编辑:吴玉婷

| 平台运维:安庆市新闻传媒中心

【来源:安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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