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营销乱象!新能源汽车智驾功能命名宣传新规落地

当全球汽车产业加速向智能化、电动化转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正成为席卷市场的消费新热点。然而,在资本热捧与技术迭代的双重驱动下,部分厂商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采用夸大其词甚至虚构功能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行业乱象频发——从“自动驾驶”噱头掩盖辅助驾驶本质,到模糊系统边界引发用户误操作,这些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埋下交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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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现象,国家监管部门果断出手。8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文件除了强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事故报告等环节的监管外,更专门聚焦行业顽疾,明确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企业广告活动和商业宣传行为”。

《通知》第三部分“加强企业广告活动和商业宣传行为监督”为企业划定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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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需真实全面: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的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必须做到真实、全面,严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系统能力或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准确理解产品功能并安全驾驶。

功能命名禁混淆概念: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的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暗示该系统等同于自动驾驶系统,不得虚构实际不具备的功能,从源头防止驾驶员因误解而滥用系统。

性能宣传拒过度夸大:企业需避免夸大宣传车辆驾驶性能,杜绝误导消费者以不合理的高速驾驶车辆,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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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新规落地见效,《通知》明确了监管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夸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召回技术机构开展过度宣传等问题的技术认定,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专项联合调查,依法整治行业乱象。

汽车企业对产品性能和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本质上是破坏市场公平的恶性竞争行为,既违反《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也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条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为法定执法监管机构,此次牵头出台新规,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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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规逐步完善并落地实施,有望扭转当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营销乱象,让技术竞争回归理性轨道,最终实现“技术实力说话、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的良性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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