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始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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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始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有驾
关于在建始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有驾
关于在建始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始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常态化整治。
二、整治对象
1.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
2.电动自行车;
3.非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及四轮车等)。
三、整治范围
城区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学校医院周边道路、城乡接合部道路,以及国省道、农村道路。
四、整治重点
1.非标电动车:该类车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官方产品目录,无法登记上牌,严禁上路行驶。
2.无牌无证:所有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电动自行车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上牌;除电动自行车外,其他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上路行驶,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2.安全头盔: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和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
3.通行秩序:车辆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随意横穿公路、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4.乱停乱放:在城区内停放车辆时,未按规定停放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或公共停车区域内,随意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占用人行道等行为,尤其是校园周边及十字周边主干道的乱停乱放现象。
5.非法载客:三轮摩托车(含电动)非法载人,超员;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多人骑乘。
6.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电动自行车在建始大道、金建大道等同向两车道以上车道道路行驶,未在最右侧车道或辅道行驶。
7.其他违法:车辆超速行驶、随意穿插、非法改装拼装、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五、整治措施
1.对驾驶摩托车(含电动)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2.对非法加装遮阳伞和遮雨篷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并扣留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罚款以及要求补办交强险,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5.对驾驶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含电动)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因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责以上责任的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罚款500元,并处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7.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
8.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涉及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名单及违法行为抄送至相关部门。
10.曝光警示:整治期间,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曝光台”,加大对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的曝光力度,共同监督并纠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请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建始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7月9日
原标题:《关于在建始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建始公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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