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明确:电动车撞上汽车,全责也不需要赔付,但要满足三个条件
“责”者,罚也!
我们先来看看这个字怎么写的!
朿(cì),是“刺”的本字,像木上带刺。
貝(bèi),古代指货币,引申为财物。
合起来,似乎有种拿刺讨要财物的感觉,带着点强硬和追究。
通常,我们觉得,有“责”,就得担。
比如开车撞了,谁的责任,谁就得掏腰包修车赔钱,天经地义。
可最近,浙江的一个说法,让这个“责”字,拐了个弯。
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视频在网上流传。
画面里,一辆电动车和一辆小汽车撞了。
看样子,电动车是主要责任那方。
交警同志来了。
处理结果有点出人意料。
交警说,电动车,不用赔。
轿车司机有点懵,就问,这依据的是哪条规矩?
交警同志很明确,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他还补充了一句关键的:浙江省,不支持电动车赔付。
这话听着是不是有点“颠覆三观”?
我们去翻了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确实主要规定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时,机动车的赔偿责任。
里面提到了保险公司先赔,不足部分怎么处理等等。
但对于非机动车(比如电动自行车)造成损失,非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它好像真的没细说。
这就带来一个解释空间。
浙江那边的理解是,既然法律没明确写非机动车要怎么赔,那从法律层面,就缺少了让非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
所以,哪怕电动车在事故中负全责,汽车车主去法院告,要求电动车主赔钱,也可能因为“于法无据”而败诉。
听起来,像是给电动车骑手开了一道“免赔金牌”?
别急,这“金牌”不是随便就能拿的。
想要“全责也不赔”,得同时满足三个挺硬核的条件。
第一个,你的电动车,必须是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那些超标的,长得像摩托车,速度飞快,实际上可能被划归机动车管理的“电驴”,不在此列,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有脚蹬,速度慢,更接近传统自行车的属性。
第二个,你得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
这意味着,你不能是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等严重违规行为,虽然事故责任划分时这些因素会考虑,但在这个“免赔”语境下,你的行驶状态必须是基本合规的。
第三个,不能是“碰瓷”或者故意制造事故。
法律不保护坏心思。如果是故意去撞车讹钱,那性质就全变了,不仅要赔,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这三个条件,框定了一个范围:一个骑着合规电动自行车的人,在路上相对正常地行驶时,与汽车发生碰撞,即使电动车负主责或全责,在浙江,汽车一方可能也拿不到电动车方的赔偿。
这事儿,让人心里五味杂陈。
站在汽车司机的角度,我的车被撞坏了,明明是对方全责,凭什么我连修车钱都拿不到?保险杠瘪了,车漆花了,这损失谁来担?心里能没火气吗?
换到电动车骑手的角度,他们往往被看作道路上的“弱势群体”。
真要赔起汽车的维修费,动辄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对很多普通家庭来说,确实是不小的负担。
这个规定,是不是也体现了一种对弱者的倾斜和保护?
这个规定,或者说这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它到底在试图平衡什么?
是效率?还是公平?
是保护弱者?还是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不规范的骑行行为?
它会不会让一些电动车骑手产生“撞了也白撞”的侥幸心理,从而更加有恃无恐?
又会不会让汽车司机开车时更加提心吊胆,遇到电动车就躲得远远的,加剧道路上的隔阂与紧张?
这些问题,恐怕一时间都没有标准答案。
生活里的事,往往不像戏文里那样黑白分明。
我们总能在网上看到各种电动车和汽车的事故。
有些电动车骑手,确实让人头疼。
他们随意变道,逆行穿梭,把马路当自家客厅。
前几年,有个新闻,一位外卖小哥骑电动车闯红灯,撞上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劳斯莱斯。
豪车维修费高达几十万。
小哥当场就哭了,说自己一辈子也赔不起。
最后车主自己承担了维修费用,还劝小哥以后注意安全。
这事儿当时引起了很多议论。
有人赞车主体谅,有人觉得小哥幸运,也有人说,规则就是规则,犯了错就该承担后果,不然规则的意义何在?
还有些案例,是电动车突然从路口窜出,或者鬼探头,让正常行驶的汽车避让不及。
撞了之后,责任一划分,电动车责任不小。
但真要索赔,往往困难重重。
电动车不像汽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骑手赔偿能力普遍偏低。
打官司耗时耗力,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钱。
久而久之,很多汽车司机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损失不大,也就自认倒霉了。
这种现象为何普遍存在?
一方面,是电动自行车的数量实在太庞大了。
它便捷、经济,是很多人出行的首选。
但相应的,骑行者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参差不齐。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在快速发展的现实面前,有时会显得滞后或模糊。
就像这次浙江的解读,正是源于《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对非机动车赔偿责任的“留白”。
这种“留白”,给了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的空间,但也可能带来理解上的混乱和争议。
道路上的矛盾,很多时候是规则的缝隙,遇上了人性的弱点。
古人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这话朴素,却道出了秩序的基础。
路上的规矩,不管是红灯停绿灯行,还是各行其道,都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和顺畅。
但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法律条文背后,往往还有更深层的考量。
《论语》里也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光靠法令和刑罚来约束,民众可能只是为了免于处罚而遵守,内心未必认同。
用道德和礼仪来引导,民众才会有羞耻之心,自觉地规范行为。
浙江这个规定,或许有它的初衷,比如强化机动车一方的避让义务,体现对非机动车方的特殊保护。
但它也确实触动了很多人关于“公平”和“责任”的敏感神经。
最终,道路的安全与和谐,不能单靠某一条“奇特”的规定来实现。
而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无论是开车的,还是骑车的,都心存敬畏,遵守规则。
更需要我们的法律法规,能更清晰、更周全,更好地平衡各方权益,适应社会的发展。
归根结底,无论规则怎么定,小心驾驶,尊重生命,才是永恒的王道。
开车的,多一分谨慎,留意那些“鬼探头”。
骑车的,多一分规矩,别拿自己的安全开玩笑。
毕竟,真出了事,规则能判谁赔钱,却无法让时光倒流,无法弥补伤痛。
平安抵达,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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