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税”不是出了个新政策吗?今天一方面讲讲新政策,一方面分享下四个“豪车税”的偷税案例。
政策调整
小汽车本来就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
说是“消费”税,但我国大部分消费税实行的都是生产环节代征模式,然后靠价格传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承担。目前,消费税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把征税环节后移,还原到消费环节。
但截至目前,小汽车还是生产(进口)环节征收。
至于“豪车税”,则是对价格特别高的小汽车(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零售环节再加征的一道消费税,税率10%。政策诞生于财税〔2016〕129号,实施至今八年半了。
本次财政部、税总2025年3号公告对“豪车税”征收政策做了四点重要调整:
第一,起征点从130万下降到90万元。这回90万就算豪车了,加征10%消费税。当然,这个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一般纳税人加上13%增值税的话,起征点相当于是从146.9万元下降到了101.7万元。
征税范围增加了,理论上来讲,能够补充财政收入。
不过,豪车这几年一直在降价,原来130万的车型,可能促销后就90万了。原起征点已无法覆盖实际消费层级。
某种意义上来讲,起征点只是跟着市场价格一并做了下调。
第二,“油电同税”。原来豪车税只针对燃油车,本次政策调整,纳入了新能源车。但是,新能源车只是在零售环节适用“豪车税”政策,生产(进口)环节还是不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燃油车征。
因为,目前为止,生产(进口)环节小汽车是以排量为基础设定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本质上与环境保护和石化能源消耗的法理逻辑直接相关,而新能源车一般没有气缸的。
实务中,早就有人呼吁“油电同税”。“豪车税”把新能源车纳入进来,算是“油电同税”的一个开端吧。
第三,明确销售二手豪车不征消费税。注意,不是免征,是不征。这条是在回应实务中常见的一个纳税争议。
我记得年初的时候就有人问过好几次,说二手豪车要不要征消费税。
新车已经交过一次了,难道转手还得再交一次?
每次10%?
个别地方税务机关会说,你仔细读一下财税〔2016〕129号,只说零售环节征收,可没说只征一回啊。
于是,只要转手,就要征一回消费税。
所有的税收文件都是这样,只要你不写明了不征,基层税务机关就可能从最严格的、保证颗粒归仓的角度征税。
第四,强调征税的销售额包含全部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这是反避税条款。
其实只是强调,哪怕不写这一条,按目前有效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些价外费用也应该并入销售额计税的。
之所以强调,是因为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豪车税,都会在起征点附近以精品、服务费的名义拆分收入。
带大家看四个拆分收入的案件。
案件一(2024年8月)
“你单位向个人及公司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向购买方开具内容为精品、vip会员服务费等发票。上述精品、vip会员服务费是伴随购车行为产生的,实质是车身价格的拆分,但是你单位未按总价申报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并将其中的VIP会员服务费适用增值税低税率……造成少缴纳消费税2000万元,增值税286万元,以及相应的附加税费。”
“精品”“服务费”完美命中公告的反避税条款。
而且,它们不仅是消费税中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也是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拆分以后,服务费按6%计征,导致增值税也少交了。
有意思的是,这个案件中,征管局先给企业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让对方补缴税款,结果对方不予理睬,征管转稽查了,认定是偷税,结果多出了半倍罚款,1238万元。
案例二(2025年6月公布)
税务机关发现喵公司的货物进销情况存在疑点,短时间内购进了大量豪华小汽车,但对外开具销售发票时,基本都是亏本销售。
这就非常可疑,跟企业长亏不倒类似,不符合商业逻辑。
偷逃豪车税通常怎么被查出来的呢?
两个最基本的风控指标。
其一,发票数据显示“高买低卖”;
其二,销售额卡在豪车税临界点上。
本案中,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金额,基本在124万至129万的价格区间。这不就卡着130万临界点吗?
本案中,“检查人员抓取到一条不起眼的信息,该企业经历过法人变更,而变更时间恰好在该企业开始购进豪华小汽车的时间段,检查人员立即对前法人的个人账户进行了检查。发现了该企业的下游客户曾向前法人的个人账户付款,并且付款时间与向该企业对公账户付款时间相近,且两者付款金额之和与车辆市场价格基本相同,这大概率是在发票金额之外又补付的款项。”
变更法代这个事情很有意思。老油条都会想到,偷税一旦案发,股东、法代、财务负责人这些涉案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可能是第一时间被调取的,所以,既然要用这个人的银行卡账外收款,那就不要让他再做法代了。
“原来,这两位法人是父子关系,法人变更后前法人个人银行卡仍留在公司使用。涉案企业在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时,卡着标准线对外开票,客户将票面金额转入企业对公账户,而差额转入前法人的个人账户,所以在涉税信息上显示出未零售超豪华小汽车的假象,而该企业以开具的发票申报缴税,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
最后,稽查局认定偷税,补税、滞纳金、罚款合计1759万元。
案例三(2023年10月)
“稽查局工作人员一上班便收到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一条疑点信息:喵公司涉嫌逃避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然后立案稽查。
“结合金三系统购销发票信息、企业销售台账,检查人员以车架号为索引,将上百辆与涉案车辆同款车辆的购销价格进行比对,并通过查询汽车报价APP软件,比对车辆的市场销售均价,结果发现企业存在将所购进超豪华小汽车亏本销售的行为。
经排查,检查人员发现其中有两辆亏本销售的越野车存在较大疑点。这两辆车均以低于购置价格分别销售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和一位个人车主。
这两辆车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均约为129万元,接近130万元。而通过查询汽车报价APP软件,检查人员发现这两款车的市场报价均远高于130万元。”
刚才说的两点再次出现:
亏本销售、临界点销售。
“企业实际经营人狡辩:这两辆车购置时间较长且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剐蹭,为了尽快回笼资金,企业做了亏本销售。”
税务人员不信。
“从以往查办隐藏收入案件的情况看,企业通常将账外收款账户设置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人等名下。因此,检查人员预判,本案的突破口在于从关键人员处找到账外收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流水上若出现购车人相关信息,则基本上可以确定为账外收款账户。取得企业对公账户流水信息后,检查人员在经侦等部门支持下提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的账户信息,但在对数万条流水信息核查后,并未发现账外收款账户。”
哈哈哈,我预判了你的预判。
既然收款账户无法锁定,那就逆向检查,从付款账户查起。
比如锁定了某个人向喵公司公户支付车款,那就看看这个人有没有同一时间向私人账户支付的款项,两者加起来可能就是豪车全款了。
“企业对公资金账户流水显示,个人车主购买的涉案车辆是由李某(中间人)代为支付车款……检查人员先查李某代个人车主付款的资金账户,梳理发现其中有两组资金流水存在关联:一组是在个人购车当天支付给企业公户30万元,另一组是两天后分别支付给企业公户115.98万元、韩某私户24.02万元。”
看下这三个数字:30、115.98、24.02。
公户30+115.98=145.98万元。
而原来“豪车税”的起征点(130万)含税价就是146.9万元。很显然,这就是故意卡线。
145.98+24.02=170万元。
支付到韩某私户的24.02万显然就是拆分的收入了。
170万元才是车辆的真实含税价。
由此得出结论,李某应该是购车的中间人,而韩某账户则是企业用于拆分收入的账外收款账户。
接下来看税务机关是如何收集证据的。
“针对销售给个人车主的车辆,检查人员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查询到车辆上牌地等信息,通过上牌地税务稽查部门协助完成对车主的《询问笔录》、确定车主实际支付车款金额、提取账户流水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李某为车辆销售中间人。
调查发现李某为天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后,检查人员在天津市税务稽查部门协助下对李某调查取证。李某承认其为配合喵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将代为支付的购车款通过韩某个人账户分解收入的违法事实。
最后,检查人员带着翔实证据约谈喵公司,对方承认偷税。稽查局追缴税款4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2万元。
这个案件金额有点小,但细节满满。
不是个好案子,但是个好案例。
案例四(2023年7月)
“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购进超豪华小汽车后,通过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手段,少缴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5332.79万元,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一则简单的官网上的通告,文字很少,但金额很大。
而且,末了还有一句话“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因为前文没有提到虚开违法事项,从上下文的角度来讲,移送公安应该跟虚开没有关系,那就是逃税了。
而偷税会移送公安,要么是五年内偷税第三回,要么是有三不行为。
前者基本不可能,稽查查一次怎么也得查个两三年,很难说五年内偷税被查第三回的,所以,实务中被移送追究逃税罪的,基本都是有“三不行为”。
也就是没有交齐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不行为”又分为“不愿”和“不能”。
不愿的,比较愚蠢,以前有,现在少见了。
大部分是不能,确实没钱,交不起税款、滞纳金、罚款。
所以,我以前一再讲,偷税的话,尤其是偷消费税的,金额特别大,得盘算下,如果被抓到,能不能交得起税款、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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